黑龙江省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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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民营工业企业节能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装备和技术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审核工作,保证项目审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激发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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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民营工业企业节能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装备和技术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审核工作,保证项目审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激发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的实际节能效果,奖励条件与节能量相挂钩,对符合节能量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第三条 奖励资金坚持公开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项目审核工作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奖励对象是采用高效锅炉、高效配电变压器、电机能效提升、燃煤清洁高效利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兼有节能减污、节能节水等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并已完成改造项目的民营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第五条 申请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支持的民营工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备;(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近两年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且正式运行6个月以上,年新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四)申报奖励资金的上年度,企业综合能源采购量、消费量在万吨标准煤以上;(五)企业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六)企业在我省区域内注册登记,主营收入、税金在我省,具有法人资格;(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遵守节能法律、法规,按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报表。第三章 奖励资金额度第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该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第七条 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重复申报本细则所指的奖励资金。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各地工信和财政部门对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将合格的项目《申请报告》、相关材料和确认意见汇总后,联合行文报送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第九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申报项目材料进行书面复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现场审核对象。第十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分别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审核对象进行现场审核,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投资、财务管理、项目建设起止时间、节能量等是否满足奖励条件出具审核报告(见附件3),省财政厅联合省工信委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政府批复后,通过省工信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第十二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第十三条 列入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第十四条 委托审核费用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与奖励资金一并下达。第十五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坚持以下原则:(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企业提供过咨询服务。(二)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业务突出、经验丰富、诚实守信的第三方机构。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各地工信委和财政局要加大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地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七条 企业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二)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三)截留、挤占、挪用节能奖励资金的。第十八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外资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均属民营企业。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节联发〔2014〕208号)同时废止。附件:1.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2. 年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汇总表3.申报企业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4.××××单位××现场审核报告附件1: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表(见表1、表2)二、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及能源管理情况三、改造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四、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六、附件:1.有关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2.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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