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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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简介
为扎实推进城镇生活垃圾保护生态环境的多重效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依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等相关要求,现就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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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扎实推进城镇生活垃圾保护生态环境的多重效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依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等相关要求,现就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2020年1月20日后并网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含沼气发电)项目为新增项目(以下统称新增项目),国家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继续予以支持。2020年1月20日前并网发电的相关项目为存量项目,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另行管理。二、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等情况,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项目补贴总额。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规模管理要求确定补助项目新增装机规模。各地区有关部门按既有职能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确定的资金规模,2020年用于新增项目的补助资金规模为 亿元。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省级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简称专项规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未纳入专项规划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需补贴资金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省(区、市)负责解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规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拟申请补助资金的新增项目补贴需求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三年滚动计划,全部机组可在年内完成并网发电。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并网要件经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审核通过。此外,还需满足:(一)符合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划要求,已纳入所在省(区、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二)所在省(区、市)已明确对项目的电价补贴政策,上年度省级补贴拨付到位。(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吨垃圾处理补贴合理,所在城市已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四)要落实有关部门“装、树、联”和“三同时”要求,项目并网后相关设备要同步运行。项目建设运行期间无安全环保事故。(五)具备用热需求和供热条件的地区,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项目热能综合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各地提出的新增项目补贴需求,按照以收定支、区域统筹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间、全部机组并网时间,以及项目所在省(区、市)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确定垃圾焚烧发电补贴项目新增装机规模和项目清单。 五、电网企业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增项目装机规模和项目清单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符合补助条件的上一年度新增补助项目清单,测算纳入补助项目清单的新增项目补助资金需求,明确年度绩效目标,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提出申请。未纳入当年装机规模的项目在下一年度优先予以支持。 六、为保障企业投资收益,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增补贴项目建设预警机制。自2021年起,申请补助资金需求超过补贴总规模一倍时,启动预警制度,各地应暂缓审批(核准、备案)拟申请补助的新增项目,未开工的暂缓开工建设。不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的新增项目不受预警影响。 七、为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管,保障资金充分发挥效益,针对违规掺烧、违规排放、厂用电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新增项目监管。电网企业应按年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适时对项目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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