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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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简介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走出去”,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制定本指引。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成果管理。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据本指引。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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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121总则1.0.1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走出去”,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制定本指引。1.0.2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1.0.3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成果管理。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据本指引。1.0.4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监理等工作。简称为项目。2.0.2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从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32.0.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2.0.4投资人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本指引主要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是指由投资人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本指引所指的投资人包括政府、企业、个人、混合经济体(含PPP)等。2.0.5承包人是指被投资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本指引中承包人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分包商。2.0.6产权人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2.0.7运营人是指建设项目中受投资人或产权人委托的使用人、经营人。2.0.8总咨询师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委派或投资人指定,具有相关资格和能力为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总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中一个或多个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2.0.9专业咨询工程师是指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在总咨询师管理协调下,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相关专业咨询的专业人士。专业咨询工程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人士: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及相关执业人员。2.0.10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简称项目管理。42.0.11专业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由专业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专业咨询工作。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划分为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六个阶段3.1.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承担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包括:1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策划管理、报建报批、勘察管理、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招标采购管理、施工组织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工作。2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1)项目决策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机会研究、策划咨询、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方案比选等;(2)勘察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详细勘察、设计方案经济比选与优化、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BIM及专项设计等;(3)招标采购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招标策划、市场调查、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投标限价)编审、合同条款策划、招投标过程管理等;(4)工程施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勘察及设计现场配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变更、索赔及合同争议处理,担心技术咨询,工程文件资料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等;(5)竣工验收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策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管理、竣工结算、竣工移交、竣工决算、质量缺陷期管理等;(6)运营维护阶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后评价、运营管理、项目绩效评价、设施管理、资产管理等;(7)BIM专项咨询内容:详见附录A。3.1.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根据投资人的委托,独立承担项目全过程全部专业咨询服务,全面整合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5理、运营维护咨询以及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业务;也可提供菜单式服务,即“1+N”模式,“1”是指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必选项),“N”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营维护咨询等专业咨询(可选项),可参考附录B《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菜单》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接受投资人委托开展全过程投资跟踪审计工作的,不能诋毁同行,不能恶意核减工程造价,应恪守执业操守,合法合规公正合理开展工作。3.1.4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和周期,结合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自然环境因素、社会因素、投资人要求等)等要素合理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本指引建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采取“1+N”叠加计费模式,具体计费方法详见附录C《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方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应纳入工程概算。建议推行全过程咨询制度下的职业责任保险,建立单位、团队与个人保险相互补充机制。3.1.5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应树立文化为本、绿色为先、集约发展、价值创新的咨询服务原则,发挥总咨询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在建设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不同阶段,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项目具体要求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应专业的成果文件。3.1.6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应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委托双发的权利义务、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成果文件表现形式,成果质量与工期目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变更程序等内容。委托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3.1.7当投资人委托多个咨询机构共同承担大型或复杂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时,投资人应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咨询业务主要承担单位,并应由其负责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等综合性工作;其他咨询单位应分别按合同约定负责其所承担的专业咨询工作并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统一协调。3.1.8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按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要求出具相应的成果文件,并应在成果文件或需要其确认的相关文件上签章,承担合同主体责任。总咨询师、专业咨询工程师应在其完成或需要其确认的相应成果文件上签章,承担相应责任。3.1.9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以及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总咨询师、专业咨询工程师,不得同时接受具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委托进行同一项目、同一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6询业务。3.1.10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中涉及的咨询服务内容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与控制。3.2组织管理3.2.1对于大型或复杂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情况,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应包括项目概况、咨询业务范围、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总体思路、项目组织架构、工作进度、人员安排、风险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质量管理、重点和难点分析、客户回访和评价等内容。3.2.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针对建设项目建立有效的内部组织管理和外部管理组织协调体系。3.2.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编制工作进度计划。其中咨询成果文件提交时间应参照行业相关标准、满足建设项目总体进度要求,并与项目总体进度相协调。3.3质量管理3.3.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针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特点,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流程控制、机构标准等措施保证咨询成果文件质量。3.3.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交的各类成果文件应由编制人编制,并应由专业咨询工程师审核和总咨询师审定。3.3.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核对投资人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及时向投资人反映相关资料存在的缺陷,并要求投资人对其补充和完善。投资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料。3.3.4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如投资人对质量标准要求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应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3.3.5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工作大纲,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咨询工作进行回访,听取投资人的评价意见,并结合本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总结完善。3.4风险管理3.4.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自身资质等级、技术能力、人员配置情况,对拟承接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服务周期、质量要求、市场状况及收费标准等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判断是否承接相关业务。3.4.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通过提高咨询人员业务能力、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职业操守等相应措施,防范专业服务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企业内部管理风险。73.4.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委托要求进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风险管理,关注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维护各阶段可能发生的风险,对涉及人为、经济、自然灾害等诸多方面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3.5信息管理3.5.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信息管理对象包括相关的专业数据库管理和专业软件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利用计算机、互联网通信技术及BIM技术将信息管理贯穿咨询服务全过程。3.6档案管理3.6.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档案管理及标准的规定,建立档案收集制度、统计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人员守则。全过程工程咨询档案可分为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两类。成果文件应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相关专业咨询成果文件。过程文件应包括:编制、审核、审定人员的工作底稿、相关电子文件等。3.6.2全过程工程咨询档案的保存期应符合国家和合同等相关规定,且不应少于5年。3.6.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1归档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过程文件和其他文件。2组织并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过程中所借阅和使用的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竣工资料等可追朔性资料的文件目录。文件目录应由总咨询师审定后归档。3记录全过程工程咨询档案的接收、借阅和送还。3.7合同管理3.7.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协助投资人采用适当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以实施全面合同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有序进行。全面合同管理应做到:1建立标准合同管理程序;2明确合同相关各方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3明确合同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事项的管理流程与时限等。3.7.2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协助投资人进行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前的管理与合同签订后的管理。3.7.3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前的合同管理包括:招标策划、招标文件的拟定与审核、评标标准的制定、招标答疑、合同条款的拟定与审核、完善合同补充条款以及合同组卷与签订。83.7.4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交底、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履约过程动态管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管理。4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及项目机构组织4.1一般规定4.1.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项目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组建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团队(项目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书面授权委托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负责人,即项目的总咨询师,并实行总咨询师责任制。4.1.2全过程工程咨询团队(项目部)由总咨询师、专业咨询工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团队(项目部)应根据服务内容配备专业齐全,数量应满足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需要。总咨询师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授权范围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4.1.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明确各方主体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责任,本指引建议如下: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含联合体)承接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监理等全部专业咨询服务的,且同时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则勘察、设计、监理等专业咨询工作必须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含联合体)实施,不得转包或分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含联合体)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总咨询师可同时兼任项目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之一项或多项职务,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总咨询师不兼任项目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总咨询师应任命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咨询工程师担任,由被任命的项目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直接责任,总咨询师承担质量安全等连带管理责任。总咨询师向投资人履行质量安全报告责任。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接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采购、监理、造价咨询等全部专业咨询服务的,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自身不具备勘察、设计或监理等资质,可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或监理等专业咨询业务合法进行分包,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或监理专业咨询业务的分包单位可以是一家或多家,分包的勘察、设计或监理单位报总咨询师批准后任命项目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9勘察、设计或监理的分包单位以及其任命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总咨询师履行质量安全报告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直接责任,全过程咨询单位和总咨询师承担质量安全等连带管理责任。3当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采用联合经营方式时,联合经营单位应接受全过程工程咨询牵头单位的管理协调,并对其所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负责。全过程工程咨询牵头单位应向投资人承担项目全过程咨询的主要责任,联合经营单位承担附带责任。4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根据投资人的委托承接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的,但投资人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或监理等专业咨询服务另行发包的,承接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或监理等专业咨询服务的单位(可以是一家或多家)任命项目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由投资人批准任命,向投资人履行质量安全报告责任,并承担相应质量安全等直接责任。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承担投资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咨询服务的质量安全责任。4.1.4投资人应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权利,保障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有效实施。4.1.5因咨询服务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全过程工程咨询不能免除投资人、承包人、产权人、运营人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4.1.6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部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咨询师的任命书面通知投资人。总咨询师任命书可按本指引附录D的样式填写。4.1.7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调换总咨询师时,应征得投资人书面同意;调换专业咨询工程师时,总咨询师应书面通知投资人。4.2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员职责4.2.1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总咨询师应履行下列职责:1牵头制订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组织架构、专业分工、决策机制、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表格和成果文件模板等,并组织实施。2组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划、咨询目标,核准专业咨询服务实施细则。3根据需求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部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特别是明确各专业咨询服务的负责人及其职责。4根据工程进展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情况调配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部人员。5统筹、协调和管理项目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工作,检查和监督工作计划执行情10况。6参与组织对项目全过程各阶段的重大决策,在授权范围内决定任务分解、利益分配和资源使用。7参与或配合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成果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8调解投资人与承包人的有关争议。9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投资人委托授予的其他权责。4.2.2专业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规划,负责编制所负责专业咨询服务的实施细则。2按工作计划、任务分配和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质量要求等,完成所负责的专业咨询服务工作,对所承担的任务和出具的成果负责,并向总咨询师报告。3完成总咨询师安排的其他咨询服务工作。4.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权利4.3.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有权将部分咨询工作自行发包给能够满足投资人及项目要求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共同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4.3.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有权代表投资人对拟建项目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4.3.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具有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需向投资人报告。4.3.4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招标采购阶段具有选择承包人的建议权,并享有施工分包的确认权。4.4全过程工程咨询设施4.4.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时,应在项目现场派驻全过程工程咨询团队(项目部);项目现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全部完成或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终止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团队(项目部)可撤离项目现场。4.4.2投资人应按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提供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全过程工程咨询团队(项目部)宜妥善使用和保管投资人提供的设施,并应按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投资人。4.4.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宜按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配备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等。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策划5.1一般规定5.1.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策划文件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划、专业咨询服务实施细则及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等。5.1.2当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策划文件应按要求修改和完善,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5.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划5.2.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划应根据建设项目管理纲要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要求,由总咨询师组织编制。5.2.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划应经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批,并报送投资人。5.2.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划应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内部进行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5.2.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划的主要编制依据: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等;2建设项目管理纲要;3建设项目前期资料及勘察、设计文件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建设项目其他合同文件;5同类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等。5.2.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编制依据;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组织机构;7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8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措施;9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设施。5.3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11125.3.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内部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投资人、相关承包人间的管理接口和工作流程。5.3.2全过程工程咨询主要管理制度清单参见附录E。5.4专业咨询服务实施细则5.4.1专业咨询服务实施细则应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工作开始前,由专业咨询工程师负责编制,经总咨询师批准实施。专业咨询服务实施细则应结合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5.4.2专业咨询服务实施细则实施前,应对相关专业咨询工程师进行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5.4.3专业咨询服务实施细则的主要编制依据: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等;2建设项目管理纲要;3已批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划;4相关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5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相关方策划文件。5.4.4专业咨询服务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相关专业咨询特点;2编制依据;3工作范围;4工作内容;5工作目标;6相关专业咨询的重点、难点及薄弱环节;7相关专业咨询工作流程;8相关专业咨询工作方法和措施。6项目决策阶段6.1项目管理6.1.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组织建立项目管理决策的相关制度,确定项目决策阶段的13管理职责,实施程序和控制要求。6.1.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项目管理的工作主要有:1分析、确定项目在决策阶段的管理内容与范围;2协调、研究、形成决策阶段的工作流程并明确责任;3检查、监督、评价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过程;4履行其他措施确保项目决策工作的顺利进行;5项目决策阶段的报建报批等。6.2项目建议书6.2.1项目建议书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及经济建设的方针、任务和技术经济政策等要求,结合资源情况、建设条件、投资人的战略等,在广泛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进行编制。6.2.2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点包括以下内容:1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全面掌握宏观信息,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或地区规划、线路周边自然资源等信息;3根据项目预测结果,并结合用地规划情况及和同类项目类比的情况,论证提出合理的建设规模;4尽可能全面地勾画项目的整体构架。6.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3.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6.3.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6.3.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评价报告,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报告的编制。6.4项目投资估算6.4.1投资估算是在对建设地块和地质条件,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度等进行研究并基本确定的基础上,估算项目投入总资金,并测算建设期内分年资金需要量。投资估算作为制定融资方案、进行经济评价,以及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6.4.2投资估算编审应内容全面、费用构成完整、计算合理,编制深度满足项目决策的不同阶段对经济评价的要求,编审依据、编审方法、成果文件的格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6.4.3经评审批准后的投资估算应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限额指标,投资估算中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消耗量应作为项目设计限额的重要依据。7勘察设计阶段7.1项目管理7.1.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明确勘察设计阶段的负责人,界定管理职责与分工,制定项目的设计阶段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设计阶段工作流程,配备相应资源。7.2.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项目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有:1设计负责人及其团队的组建管理;2限额设计及优化设计管理;3设计质量管理;4设计进度管理;5设计变更管理;6设计服务配合协调管理;7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投资管理;8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报建报批等。7.2勘察任务书7.2.1勘察任务书是大中型基础工程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和转入实施阶段的法定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应编制勘察任务书。7.2.2勘察设计工程师在拟定勘察任务书时,应把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作为互相影响的整体,并在调查研究场地工程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拟定勘察任务书。7.2.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对勘察任务书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勘察任务书是否包含项目的意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要求提交勘察文件的内容、现14场及室内的测试项目以及勘察技术要求等,同时应包含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各种图表资料。7.3工程勘察7.3.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组织专业设计工程师编写勘察实施方案,经投资人同意后开展项目的勘察工作。7.3.2勘察专业咨询工程师按照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勘察标准、规范和规程实施勘察作业,包括野外作业和室内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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