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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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简介
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深化建筑工程组织方式改革,规范推进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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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深化建筑工程组织方式改革,规范推进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工程总承包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程概算、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已确定;(三)招标方案已经核准;(四)用地(预审)意见已经确定;(五)明确使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六)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包含内容:(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质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供货方式等量化指标;(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四)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内容;(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六)投标人工程报价的计算方式;(七)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招标文件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第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实行全过程项目管理,其费用可列入工程总承包估算或概算内。第八条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装配率达到市政府要求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第九条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工程总承包部分的估算价(或概算价)为最高投标限价。第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计价办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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