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第二水厂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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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简介
为保障供水安全、节约制水成本、统一管理、适度超前的原则,提升水处理质量、扩大水处理能力,特实施广东省高州市第二水厂PPP项目,该项目位于高州市城东山美秧地坡,南临S280、S113省道,西临737乡道,规划用地面积不低于12.3公顷。项目第一期工程概算总投资额为40,491.13万元。本项目第二水厂设计规模为20×104m3/d,第一期按10×104m3/d建设,满足近期2020年高州市最高日需水量。预留一条10×104m3/d的生产工艺用地供第二期使用,第二期投资额为2965.28万元,计划在特许经营期第11年建设。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地方需求,高州市第二水厂PPP项目拟采用BBOT(购买—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模式运作,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需要,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

文档内容部分截取

高州市第二水厂PPP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稿)1.项目概况1.1项目基本情况根据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为促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的创新,经高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高州市第二水厂项目,并授权高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作为项目的具体实施机构。高州市第二水厂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厂址位于高州市城东山美秧地坡,南临S280、S113省道,西临737乡道,规划用地面积不低于12.3公顷。项目第一期工程概算总投资额为40,491.13万元,分项投资额详见表1。本项目第二水厂设计规模为20×104m3/d,第一期按10×104m3/d建设,满足近期2020年高州市最高日需水量,主要建设内容详见表2。预留一条10×104m3/d的生产工艺用地供第二期使用,第二期投资额为2965.28万元,计划在特许经营期第11年建设。(具体实施时间根据运营期实际用水需求确定)为保证项目工程实施进度,目前由政府垫资先行通过公开招标完成第二水厂场地平整、围墙、临时排水设施等工程建设,待PPP项目公司成立后根据实际工程建设进度和内容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政府偿还已支付款项。本项目特许经营区域暂定为高州市城区潘州、山美、宝光和石仔岭街道、石鼓镇。项目运营期内需要扩大特许经营范围的由政府和社5会资本方协商确定。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含建设期)。表1:投资估算表序号项目类别投资额(万元)1第二水厂工程建设概算投资额24,036.642现有供水管道(实际价值待评估后确认,溢价部分租赁给项目公司使用)9,607.843高长原水引水管道(实际价值待正式转让后确认)5,000.004高州市高长引水管道取水口改造工程估算投资额900.005原供水公司存量债务830.006前期工作费(含资产评估、水资源论证、PPP咨询服务)116.65合计项目总投资额40,491.13表2:第二水厂工程建设内容表项目类别建设内容投资额(万元)备注新建项目基础设施工程、第一期水处理设施工程、配套设施工程18,548.34初步设计概算输水主干管工程3,108.00可研估算备用水源建设工程2380.30存量项目高州市高长引水管道取水口改造工程900.00总计24936.641.2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2.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建设本项目是供水系统自身完善和发展的需要。目前高州市城区只有一座水厂,设计供水能力为9万吨。该水厂始建于1971年,随着高州市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市区人口的增加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用水量逐年增加,现有供水能力将不能满足供水区内的需水量。水厂建厂以来一直抽取鉴江河河水作原水,自20066年10月改用高州水库水进行生产。因水库水水质与河水水质不同,原有的生产工艺不再适用,直接导致水处理能力下降。根据水厂实际生产经验,目前的水处理能力仅为7万吨/日,当遇到水库水藻类爆发时,会发生藻类堵塞滤砂影响正常生产的事故,使供水高峰期常发生缺水、断水危机。如供水量进一步加大,水厂只能采取净水构筑物超负荷运行,或部分超越过滤供水,结果是导致供水水质下降。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根据给水工程规划的要求,本着保障供水安全、节约制水成本、统一管理、适度超前的原则,高州市城区供水系统迫切需要提升水处理质量、扩大水处理能力,实现整个城区保质保量供水的新局面。(2)建设本项目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用水的要求越来越高,人均生活用水量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而急剧增加,同时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的要求也在提高。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2020年,高州城区居住人口将达50万人,同时,高州水库下游的石鼓、宝光等镇(街道)的大部分地下水源水质金属超标,当地群众供水问题仅通过安饮工程、镇(圩)水厂、周边区域山泉水解决,未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饮用水问题,群众迫切希望饮上符合相应标准的自来水。向城区居民、企业、事业单位等用户提供充足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合格水,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最根本的保障。(3)建设本项目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供水系统是城市的主要基础设施之一,完善的给水工程设施,对城市的综合开发、招商引7资、工业生产等各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促进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基本保证。1.2.2PPP模式的必要性(1)PPP模式是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需要。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工矿企业的迅速发展,旅游业的兴旺发达,人口的不断增加,高州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日益扩大,财政压力也逐渐增加。高州第二水厂项目需要投入大量建设资金,社会资本的注资可以减轻政府建设期的一次性资本投入,特许经营期由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运营,又将政府的一部分支出责任转移给市场主体社会企业。同时,国家政策为PPP项目提供的资金奖励、税收优惠和融资支持,也有效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财政部发布的财金[2015]158号文,给予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新建示范项目300万元奖励。财税〔2014〕55号文允许企业投资经营的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发改投资[2015]445号又明确,开发银行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PPP项目差异化信贷政策,优先满足PPP项目的融资需求。(2)PPP模式可以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高州市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政策对项目施加影响,利用行政管理权力监管公共服务的提供,同时分担政策、法律等社会资本无法承担的国家层面的风险。高州市供水公司现水厂生产工艺较落后,运行至今管网残旧老化、漏损大,生产成本高,管网维修费用大。企业人员较多,人员工资费用支出较大,企业发展滞后。而高州市第二水厂又将采用新的净水工8艺,涉及到新技术,政府主管部门很难自行开发,同时也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很难了解到一般供应商的工艺实质和实际情况。社会资本方可凭借其技术和运营管理优势盘活存量资产,提供更为专业的供水服务,并凭借自身市场运作经验承担项目的市场风险。PPP模式优化项目风险分配,可以保障城市供水服务的质量水平、绩效水平、管理水平。1.2.3PPP运作的可行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为高州市第二水厂PPP项目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操作指南。国内多个供水工程建设运营项目的PPP模式成功运作为本项目提供了实践依据。高州市委、市政府对实施第二水厂PPP项目十分重视和支持。2014年11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高州市第二水厂项目作为高州市的PPP模式试点项目。此后,为加快推进项目的实施,市长办公会议多次研究和部署,并成立了高州市第二水厂PPP项目领导小组,印发了相关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和时间节点的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条件。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以及PPP模式的应用既是必要的,也是9可行的。2.项目运作方式PPP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购买-建设-运营-移交(BBOT)、特许经营等。本项目采用BBOT+特许经营模式。(1)BBOT(购买—建设—运营—移交)模式。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合作组建项目公司,期初项目公司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经营期必要资产(如管网及设施),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供水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运营期满将特许经营协议下的全部资产及权利无偿移交政府。自来水的供应服务和费用收取由政府另外制定或组建机构承担。(2)特许经营模式。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合作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供水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向特许经营区域用水户供应自来水的全流程服务。运营期满,项目公司将资产及权利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高州市第二水厂PPP项目运作方式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地方需求,高州市第二水厂PPP项目拟采用BBOT(购买—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模式运作。具体运作模式如下:10本项目由高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对外采购,中标社会资本方向高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支付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利金。高州市政府指定出资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合资协议组建项目公司后,由高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同时,为满足本项目运营的必要需求,项目公司与茂名冠盈水务有限公司签订存量资产转让协议购买高长原水引水管道,引水管道定价参照资产评估价值,项目公司按照政府同意的转让价支付款项,实际交易价超出政府同意转让价的部分由政府一次性补贴,实际交易价低于政府同意转让价导致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减少的,根据下述3.2.11款的计算公式相应降低可行性缺口补助。(目前政府同意的转让价为5千万元)。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负责第二水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输水主干管建设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备用水源建设工程以及高州市高长引水管道取水口改造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同时负责高长原水引水管道的维护,若高州市供水公司在项目建设期使用高长原水引水管道输送原水,则向项目公司支付引水工程专项加价水费,加价水费标准经高州市物价部门的批准,按截至2016年5月的收费标准执行。项目建设期高州市供水公司及高州第一水厂正常运营。在项目运营期,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所有区域(含第二水厂设施、设备、高长原水引水管道及供水管道)的运营、维护,以及向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水户提供供水服务并收取水费、引水工程加价水费、安装材料费。11高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协同本级各职能部门,包括高州市物价管理部门、高州市财政局、高州市水务局等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公司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以及项目运营期所提供的服务,市财政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政府付费款项。双方合理分工合作,各取所长,保证项目的高质量实施和“物有所值”。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要求,及时足额筹措资金,承担项目全部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的建设与安装。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权期满时,负责本项目承接人员的培训,并将符合移交标准的供水设施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全部资产、权利、文件、材料和档案无偿移交给高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或高州市政府指定机构。123.交易结构高州市政府授权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PPP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地位于高州市。本项目第一期概算总投资额为40,491.13万元,资本金比例约为48%。政府方出资代表以高州市供水公司的存量资产包括现有管网设施、石鼓供水所房产地产、办公及化验设备等净资产出资9,607.84万元,占股49%(资产价值由第三方评估确定),溢价部分(不包含存量债务所对应的资产)租赁给项目公司使用,项目建设期高州市供水公司仍运营、维护、使用前述存量资产;中标社会资本方以现金出资10,000万元,占股51%(社会资本方实际出资额以审计值为准)。项目双方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出资。除双方自有资金出资外,投资额不足部分共20,883.29万元由中标社会资本方主导,以项目公司名义融资解决,融资风险由政府方和中标社会资本方按出资比例承担。图1:交易结构图高州市政府政府出资代表中标社会资本高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管中心心项目公司高州市财政局金融机构高州第二水厂项目社会公众授权出资授权代表政府签署PPP合同直接介入机制还本付息债券资金投入供水收费公众监督绩效信息公开现金出资施工总承包授予特许经营权相关机构衔接支持按绩效付费存量资产出资无偿移交运营维护133.1合同体系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本项目包含茂名市冠盈水务公司向项目公司出售存量引水管网资产以及政府方向项目公司出租存量供水管网资产,因此,本项目合同体系中还包含存量资产转让合同和存量资产租赁协议。在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例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高州市政府授权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股东合同,即合资协议成立PPP项目公司,明确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合资双方各自所占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合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合资双方发生争议时的争议解决方式及供水服务的超额分成收益等内容。项目合同,即特许经营协议,是PPP项目最核心的法律文件。高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明确PPP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范围和期限,运营业务的技术标准、定价收费机制、价格调整机制及相应监管考核机制。3.2项目合同核心边界条件3.2.1项目授权、经营期和业务范围项目授权:高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与PPP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14经营期:本项目(含高长原水引水管道)特许经营期30年(含建设期),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业务范围:项目公司是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为本项目之目的在高州市所专设的独立法人,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具体负责第二水厂基础设施工程、水处理设施工程、输水主干管工程、配套设施工程、备用水源工程以及高州市高长引水管道取水口改造工程的投资建设;同时负责高长原水引水管道的运营维护。在项目运营期间,项目公司负责向特许经营区域用水户供应自来水以及承担本项目所有空间区域(含第二水厂设施、设备,高长原水引水管道和供水管道)的运营、维护等义务。3.2.2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甲方:高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乙方:项目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为本项目之目的在高州市所专设的公司)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①协助项目公司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申请省乃至国家部委试点项目等;②负责或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公司指定地点;③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15④负责完成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⑤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政府补贴标准协调财政部门对项目公司履行付费义务,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收益。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①按照特许经营协议、高州市城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约定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本项目;②承担政府规划要求及设计规模范围内、特许经营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保障本项目的生产能力和输水能力满足实际需求;③在合同期限内严格按法律及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进行运营,并确保项目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④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财政补贴资金和水费;⑤如未来政府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3.2.3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分项负责实施,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及完成情况详见表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立项及可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测勘、设计、监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余前期工作费用包括PPP咨询费、资产价值评估费等。上述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额,由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承担。政府方已垫付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返补给政府方指定主体。16政府方先行承担第二水厂场地平整、围墙、配套排水设施等工程建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所垫付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按照实际工程建设内容和进度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的返还给政府方指定主体。表3:前期工作表序号前期工作实施方费用支付方完成情况费用是否列入总投资额列入情况1第二水厂水处理设施工程、配套设施工程、前期基础工程规划选址、立项、可研、环评、勘察、设计政府方项目公司已完成是已列入2第二水厂三通一平暂定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未实施是部分已列入3备用水源工程、取水口改造工程土地征用暂定政府方项目公司未实施是已列入4取水口改造工程规划选址、可研暂定政府方项目公司编制中是已列入5备用水源工程、输水主干管工程、取水口改造工程环评、立项暂定政府方项目公司未实施是已列入6备用水源工程、输水主干管工程、取水口改造工程三通一平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未实施是部分已列入7备用水源工程、输水主干管工程、取水口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未实施是已列入8监理暂定政府方项目公司未实施是已列入9PPP咨询政府方项目公司实施中是已列入10资产价值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项目公司未实施是已列入173.2.4存量职工及债务处置高州市供水公司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茂名市相关规定未变动前,其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在编职工相应保留事业编制和身份。本项目工程竣工并投入运营后,高州市供水公司全部员工由政府安排到项目公司工作。项目公司也可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采取其它方式安置或调整至其他公司工作,实现平稳过渡。项目公司总经理人选在特许经营期前5年由市委、市政府提名委派,满5年后由社会资本方自主安排并征求市委、市政府意见。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高州市供水公司管理人员为项目公司高管和中层人员。高州市供水公司原员工(含编外员工)到项目公司工作后,须遵守项目公司的制度纪律,其工资待遇、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由项目公司按不低于原标准发放、缴纳,同时项目公司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建立完善调薪机制,保证在编在岗员工不低于高州市事业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的同期收入水平,编外员工则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调资平均额进行调资。项目公司如要引入激励机制,必须在保证高州市供水公司原员工(含编外员工)当前收入的基础上进行。对于离、退休人员(包括现在在岗以后退休的高州市供水公司原工作人员),养老金由高州市人社局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金等由项目公司发放,保证不低于现有水平(现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节日慰问金每人每年1500元),并按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其他未约定、未明确或需调整的高州市供水公司员工福利待遇问题由市政府、18项目公司、职工代表三方协商确定。原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及社保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符合标准发放、缴纳,是项目公司的一项义务,也是运营期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如项目公司不按约定发放薪酬福利及落实相关待遇,市政府有权提取运营维护保函中的资金,相应扣减可行性缺口补助金,并要求项目公司支付违约金,用以向高州市供水公司原工作人员支付薪酬福利及落实相关待遇。原高州市供水公司的债务与纳入项目公司资产相对应的,共计830万元,由项目公司承担,所对应的资产纳入项目公司。其他债务由政府自筹资金承担,实际债务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债务明细如下:表4-1:存量债务明细表(纳入总投资部分)单位:万元序号项目金额备注1集资款4502高州市旧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55总投资1268万,已支付1162万,财政资金可解决51万3高州市供水公司水厂扩改工程132总投资1189万,已支付582万,财政资金可解决475万,未完工。4笔架山森林公园供水工程47总投资77万,已支付30万。未完工。5府前路跨河管改造工程25总投资25万,未完工。6南湖塘金融邨主管道改造工程121总投资25万,未完工。合计8303.2.5项目土地使用权本项目用地由政府方协调国土管理部门以划拨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一旦项目公司擅自改变项目土地用途,第二水厂将无偿收归政19府。在协议期满终止时,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土地归还给政府方指定的机构。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临时用地,则由政府方协助项目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获得临时用地,所涉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3.2.6资产权属基于“房地一体”原则,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在特许经营期内归属于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满,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3.2.7项目法人制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本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由政府方按照基建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路径完成相应手续,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依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法人变更申报,获得核准后成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3.2.8项目融资项目建设期,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及高长原水引水管道购买所需资金由项目公司负责,除其自有资金出资外,不足部分共20,883.29万20元由中标社会资本方主导,以项目公司名义融资解决。融资风险由政府方和中标社会资本方按出资比例承担。项目公司以自身的资信、资产以及特许经营协议下的预期收益权、保险收益权承担融资责任。如果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由社会资本方通过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如需利用特许经营协议下的各项权益及项目公司拥有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置担保权益为本项目再融资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并经政府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所融资金不得用于偿还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在特许经营期期末,项目公司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资产和权利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因此造成政府方或者本项目损失的,项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3.2.9项目建设及相关(1)关于施工总承包方的确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本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通过一次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力及经验的社会资本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程施工可不进行二次招标。项目21公司和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标社会资本方直接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招投标人为适用此项规定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应当对本项目重新进行招标。除非充分披露相关事实并得到政府方预先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属于本项目范围内的任何部分承包给或允许其承包商转包给其他公司或企业、个人。(2)关于监理方的确定。本项目由政府方依法公开招标确定相应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公司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全流程跟踪审计及检查。(3)关于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政府方有权在认为必要时结合工程监理检查项目公司及其承包商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项目公司限期交付或提出施工过程记录文件、工作数据及其它相关文件等,以供政府方查核。政府方有权对项目公司及其承包商进行的工程,随时进行监督、稽查及检查等工作(含完工后的验收),项目公司与其质量管理部门及承包商应配合协助,提供相关的文件与数据,并适时执行必要的测试。政府方关于监督、稽查及检查等工作的指示,除有违一般工程专业常识外,项目公司不得拒绝。政府方的监督、稽查及检查等工作应合理进行。(4)关于施工。项目公司及其施工承包商因建设需要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到城市综合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22施工。施工完成并恢复路面后报审批部门验收。在后续使用过程中,管道、检查井沿线及周边路面出现损坏的,项目公司及其施工承包商须及时修复。3.2.10新建和改、扩建在特许经营期内,因政府部门规划或为满足社会及市场的需要而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依法招标,经有关政府部门核准后重新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在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范围内,满足水处理能力20×104m3/d内的改、扩建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在水处理能力20×104m3/d以外的改、扩建项目,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另行商议解决。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由需水单位、相应建设单位筹资建设的,竣工验收后由需水单位负责管理。除存量设施外,任何非项目公司筹资建设的供水设施需要由项目公司管理的,需水单位应与项目公司就委托管理事宜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费用双方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规划红线外供水设施的建设及管理的投资资金由项目公司承担,具体实施方案及回报机制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另行协商解决。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需新建或改造消防工程建设,应纳入城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对所有已建成的消防设施改造、维修、保养由相关部门负责。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供水管道设施,因道路、23桥梁等改造工程需管道移位的,应由工程改造和建设单位出资,同道路、桥梁改造同步进行,项目公司配合实施。3.2.11工程延误及变更处理项目公司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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