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水环境治理(于永片区)PPP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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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简介
为确保实现2017年北京市属单位入驻前副中心城区水务保障体系基本完成及“十三五”期末水环境升级全面完成的目标,根据北京市和通州区有关会议精神,区水务局拟对全区“十三五”期间部分水务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实施。区水务局拟将所有项目按照八个区域进行划分,按照分区打包、系统治理、建管结合、同步推进的原则,加快项目落实。通过截污治污、水生态修复消除黑臭水体,实现水质达标,打造生态水环境;通过防洪、供水保障系统及配套项目建设实现防洪、供水安全。通过PPP运作,引入新的资金和运营管理机制,不仅有利于解决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中面临的诸多问题,缓解政府在短期内对本项目的投资压力,而且能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的优势,形成互利合作关系,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便于本项目开展后续采购工作,本项目暂定投资总额为9.99亿元。本项目市级出资暂定为5.53亿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厂)总投资0.78亿元。市政府有权在未来对各子项目市级投资政策进行修改,并相应调整各子项目市级出资金额,最终的市级出资金额以市级实际出资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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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北京城市副中心水环境治理(于永片区)PPP建设项目实施方案1项目概况1.1项目基本情况1.1.1项目名称通州·北京城市副中心水环境治理(于永片区)PPP建设项目(下称“本项目”)。1.1.2项目实施机构通州区政府授权通州区水务局(下称“区水务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1.1.3项目实施背景为确保实现2017年北京市属单位入驻前副中心城区水务保障体系基本完成及“十三五”期末水环境升级全面完成的目标,根据北京市和通州区有关会议精神,区水务局拟对全区“十三五”期间部分水务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实施。区水务局拟将所有项目按照八个区域进行划分,按照分区打包、系统治理、建管结合、同步推进的原则,加快项目落实。通过截污治污、水生态修复消除黑臭水体,实现水质达标,打造生态水环境;通过防洪、供水保障系统及配套项目建设实现防洪、供水安全。1.1.4本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必要性一是当前财政资金难以满足建设需求。水环境综合整治基本属于完全公益性事业,几乎没有收益。如果通过银行筹措资金的借款期限较短,在还款期限内区财政将承担巨大的资金压力。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设,区政府无需在项目建设初期支出巨额资金,通过延长支付期限,可以平滑财1政支出,缓解政府在短期内对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投资压力,加快改善通州行政副中心水环境的面貌。二是提高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效率。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引入社会资本,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专业分工优势,利用其先进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提高水环境综合整治的运营管理效率。1.1.5本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可行性一是采用PPP模式的政策环境比较成熟。国家及其各部委相继出台有关鼓励和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其中,《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第一条明确,“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同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第二条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内的项目,重点在轨道交通、停车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能源、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郊区旅游、高速公路等领域推广。”二是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逐渐普及。国内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行业市场化发展逐渐成熟,市场已经逐渐培育发展起来。近年来国内有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水环境综合整治的PPP项目中,为本项目提供了丰富的PPP项目运作经验。21.1.6本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通过PPP运作,引入新的资金和运营管理机制,不仅有利于解决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中面临的诸多问题,缓解政府在短期内对本项目的投资压力,而且能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的优势,形成互利合作关系,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1.2经济技术指标1.2.1项目区位根据区水务局“十三五”水务规划、行政副中心(通州)水务建设三年投资计划(2015-2017年)和行政副中心水环境建设总体实施方案,本于永片区项目区域北至凤港减河、港沟河(不含),西南至通大界、东南至京冀、京津界。1.2.2工程内容和预计投资本项目包含若干个子项目,暂定的各子项目相关信息如下表所示(单位:亿元):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市级出资PPP融资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厂)0.78-0.78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网)0.780.230.543通州区黑臭水体治理工程1.831.470.374城南水网工程3.002.100.905乡镇地区雨水泵站工程0.40-0.406通州区排涝泵站工程1.000.700.307乡镇地区雨水管线工程1.420.710.718乡镇配套水利工程0.33-0.339桥梁改造工程0.450.320.14合计9.995.534.47区水务局有权在未来根据适用法律和北京市、通州区相关规划,新增、减少3子项目或调整子项目的建设内容,以达到城市副中心水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为便于本项目开展后续采购工作,本项目暂定投资总额为9.99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后续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子项目增减或子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投资额变动的情况发生,最终的投资额以区政府指定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本项目市级出资暂定为5.53亿元,市政府有权在未来对各子项目市级投资政策进行修改,并相应调整各子项目市级出资金额,最终的市级出资金额以市级实际出资额为准。总投资中除市级出资以外的部分,通过PPP模式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1.3项目公司股权情况1.3.1政府参股项目公司《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二条规定,“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第一章第一节规定,“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政府指定相关机构参股项目公司,主要目的是加强政府对项目运作的监管力度。根据以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其他类似PPP项目经验,建议区政府指定相关机构参股项目公司,持股比例为10%。1.3.2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中选社会资本应与区政府指定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社会资本持有项目公司90%股权,区政府指定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0%股权,合资双方均以现金出资,资本金按此比例出资到位。4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第二条指出,“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本项目涉及各类潜在风险,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应由最有能力消除、控制或降低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在《PPP项目合同》中需具体明确项目风险的分配,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根据类似项目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议项目建设、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征拆、法律、政策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我们将项目风险及风险分配原则的建议列表如下:风险类型风险描述分配风险方式与降低风险措施完工延误风险政府造成延误由政府承担,项目公司造成延误由项目公司承担,不可抗力延误通过保险规避风险。建设成本超支风险项目公司承担。一、建设风险建设质量风险项目公司承担。实际运营成本高于项目公司预期成本。项目公司承担。二、项目运营风险和成本超支风险由于项目公司的管理问题造成项目运营成本超支。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以降低这类风险。5风险类型风险描述分配风险方式与降低风险措施由于项目人员工资等主要成本因素价格上涨导致成本超支。设计根据直接成本因素来调整服务价格的公式,由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共同承担此类风险。三、通货膨胀由于通货膨胀,项目实际收入减少。由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共同承担此类风险。四、汇率变化由于汇率变化,国外投资人实际收入减少。由国外投资人承担此类风险。由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对项目水系维护标准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导致项目公司必须投入整治费用或增加运行成本。此类风险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次投入或运行费用增加在一定范围内由项目公司承担,超出一定范围后政府方承担。对项目公司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实际收入减少。由双方共同分担。在一定范围内的变更由项目公司承担,超过后由政府方承担。五、法律变更与经营环境征地拆迁延迟或投资额增加由政府方承担。六、不可抗力政府对项目实施没收、充公等。由政府方承担。6风险类型风险描述分配风险方式与降低风险措施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项目不能或暂时不能正常运转。要求项目公司为项目设施购买财产保险,用以灾害后项目设施的修复。不可抗力期间,双方各自承担风险。3项目运作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第三条指出,“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第二条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支付机制分为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3种类型。”“政府付费项目指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本项目是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其本身基本不具备直接的收费权。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借鉴类似项目经验,建议采用“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一体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即: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在服务期内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服务期满,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4交易结构本项目交易结构图如下:7本项目将由区水务局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由成交供应商与区政府指定公司按要求合资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具体运作。4.1政府参股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应由区政府或区国资委的下属企业担任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人。大运河(北京)水务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运河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5日,是北京市通州区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企业。目前,大运河公司是通州区水务建设方面的专业投融资平台,其主营业务范围与本项目有高度的相关性,且该公司与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区水务局有着良好的协调互动机制和合作经验,有利于本项目后续实施过程中政府方的监管。综上所述,建议区政府指定大运河公司作为本项目政府的参股主体。84.2项目投融资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第一条,本项目属于其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根据市政府相关投资政策,市政府将对本项目下各子项目投资进行补助,根据不同子项目执行不同的补助标准,所有子项目市级投资补助合计5.53亿元,以资本公积形式进入项目公司。本项目总投资9.99亿元,其中市政府出资5.53亿元,社会投资4.47亿元。社会投资部分的20%(约0.89亿元)由社会投资人和大运河公司自有资金出资,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本。社会投资部分的80%(约3.58亿元)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融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0.89亿元中,社会投资人出资90%(约0.80亿元),大运河公司出资10%(约0.09亿元)。项目的投融资结构如下图所示:4.3项目回报机制根据子项目性质的不同,由项目公司或政府进行本项目下各子项目工程的主导设计,并办理批准手续,项目公司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本项目各类子项目9工程的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提供《PPP项目合同》和各《服务合同》约定的各类维护服务。区政府将按照《PPP项目合同》和相应《服务合同》的约定分期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用。项目公司通过获得服务费用弥补其建设投资、运营维护费用、贷款利息等,并获得合理回报。服务期期满时,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区政府指定机构。4.4相关配套安排4.4.1前期工作区水务局负责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方案的编制以及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4.4.2行政审批对于以社会主体投资为主的子项目(项目公司投资比例超过50%),由项目公司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水务局会同通州区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后,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对于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子项目(市级出资比例超过50%),由区水务局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项目公司按照批复限额进行设计。5合同体系5.1合同体系构架本项目的合同体系主要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大运河公司和成交供应商围绕成立项目公司签署的合同,主要包括《合资合同》和《项目公司章程》。第二部分为区水务局、项目公司之间围绕项目具体实施而签署的合同,主要包括《PPP项目合同》和针对不同子项目签署的《服务合同》。第三部分为由项目公司和本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有关主体签署的合同体系。10包括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融资合同》、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与监理机构签署的《工程监理合同》、与设备供应商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与保险机构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等。5.1.1《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重点阐述本项目所采用的PPP运作方式,目的是在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本项目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区水务局与成交供应商草签《PPP项目合同》和各《服务合同》,待成交供应商与大运河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后,再由区水务局和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和各《服务合同》。5.1.2《合资合同》和《项目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和《项目公司章程》由大运河公司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资合同》和《项目公司章程》通常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出资方式、融资方式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范围及议事机制;经营管理团队的组成、职权范围;股东权益分配机制;股权转让;违约和终止机制。115.2权利义务边界5.2.1区水务局的主要权利„有权在建设期要求项目公司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PPP项目合同》进行违约处理;有权在运营期要求项目公司提交运营记录并进入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PPP项目合同》和相应的《服务合同》进行违约处理;„在服务期期满时,有权无偿取得本项目的项目设施;„在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对应的《服务合同》或《PPP项目合同》并接管项目;„有权定期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按照适用法律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利;„有权行使《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5.2.2区水务局的主要义务„协助项目公司协调其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推进项目建设环节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应保持《PPP项目合同》中项目公司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在整个服务期内始终有效;„维护本项目在建设期间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积极配合项目公司协调解决与周边居民及单位可能发生的纠纷;„按照《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的规定向项目公司及时支付服务费;„在项目公司提出调价申请后,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调整价格进行核定,在与项目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在区水务局严重违约、项目公司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或对应《服务协12议》的情况下,有义务接收项目公司移交的项目设施,并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收购金;„如果因公共利益收回经营权,终止《PPP项目合同》或对应《服务合同》,需给予项目公司相应补偿。5.2.3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项目设施,提供运营服务并收取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经区政府书面同意后,可以将取得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收益权进行质押;„在区水务局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对应的《服务合同》或《PPP项目合同》,并获得相应收购金。5.2.4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对于以社会主体投资为主的子项目(项目公司投资比例超过50%),负责按适用法律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开展项目申请报告委托编制工作,按审批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完成项目核准审批(立项);及时开展资金申请报告委托编制工作,按审批要求完善规划、国土、环保、水务等审批前置要件,上报并取得批复;及时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并获得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并承担以上所有工作的相应费用;„应负责筹措除政府出资部分以外的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按期投入,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按照《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中明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标准完成本项目各类子项目工程建设内容,自行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并购买建设期保险;„在整个运营期内,根据《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购买运营期保险;13„在整个运营期内,根据《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的规定,保证各类工程实施均达到《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约定的产出标准;„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水务局及有关政府部门汇报;„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接受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5.3交易条件边界5.3.1项目公司经营范围项目公司系专门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特殊目的主体,未经区政府书面同意不得从事本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5.3.2服务期限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PPP项目“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及财政收支情况,建议本项目服务期为25年(包括建设期2年、运营期23年),自《PPP项目合同》生效日起计算。5.3.3土地使用权建议对重点河道建设及厂站建设采用永久征地方式,其它可采用流转方式,原则上不改变原有或规划土地性质。区政府指定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项目公司免费提供项目工程用地。5.3.4工程建设项目公司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标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建设。14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和工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须按照适用法律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并每月出具监理月报。5.3.5审计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公司应及时向区政府提供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档案。区政府在收到完整的项目审计资料后,及时指定审计部门完成竣工审计并出具决算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确认的项目工程投资额计算应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可用性服务费。5.3.6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根据不同子项目确定的项目运营维护标准等内容。具体标准将在《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5.3.7项目公司的公司治理该部分权利义务主要由《合资合同》和《项目公司章程》予以规范。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成交供应商委派4人,大运河公司委派1人。设董事长1名,由成交供应商委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1名,由大运河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总经理由成交供应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设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部门负责人。大运河公司有权提名一位财务副经理,经董事会通过后聘请。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大运河公司提名。5.3.8服务费根据《发改财政水利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15本项目将政府在运营期内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服务费分为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1)可用性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为本项目各类工程满足相应验收标准并通过验收(非项目公司原因未达到验收条件除外)后区水务局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费用。可用性服务费在运营期内每年支付一次。根据决算审计确认的项目投资额、运营期限等边界条件,并根据成交供应商磋商时投报的运营期投资收益率进行计算确定(在《PPP项目合同》中将约定计算公式)。项目投资额为项目验收合格后以政府审计确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采购费、工程建设其他费之和(在《PPP项目合同》中将约定具体构成与决算审计方式)。(2)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费为工程完工后进入运营期区水务局因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每年支付的费用。运营服务费与运营绩效相挂钩,采用每季度考核并付费的方式。考核实行打分制并设定及格线。若项目公司该季度考核得分低于及格线,按低于及格线每1分处以一定的违约金惩罚,从应支付的运营服务费中扣除。(3)服务费支付方式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服务费的具体支付方式为:项目公司向区水务局提交付费申请,区水务局对付费申请结合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区财政局根据经区水务局审核批准的付费申请直接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5.3.9运营服务费调价机制随着时间的推移,项目所处的经济环境(主要是物价水平)会发生变化,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本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有必要在运营期内对运营服务费及时进行调整。按照行业惯例,目前普遍采用的是调价公式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试16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3〕21号),“依据构成运营成本重要项目变化情况,运营期约定价格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因此,本项目运营服务费每3年调整一次,主要针对消费物价指数、劳动力市场指数等因素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和调整公式将在《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5.4履约保障边界5.4.1履约保函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提交”。建议区水务局要求项目公司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在服务期内将按照《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二十一条,“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在服务期内,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履行《PPP项目合同》或对应《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且在收到区水务局或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发出的要求改正的通知后的限定时间内仍没有纠正的,则区水务局有权根据《PPP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中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5.4.2保险服务期内,项目公司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保险费计入项目总投资或项目运营成本。项目公司所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等。5.4.3资金监管为确保本项目建设进度不受资金到位情况的影响,项目公司应在通州区辖区内的银行就项目建设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其投入的注册资金及融资所得资金专款专用。区水务局对该账户的资金金额及使用情况拥有监管权,包括不定期的账户检查。175.4.4服务费列入预算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政府负担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中期财政规划、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建议将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人大予以批准。5.4.5缺陷责任期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拟为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须按《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履行项目设施的保修义务(因接收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服务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缺陷责任期间项目公司的履约保函应继续保持有效。5.5调整衔接边界5.5.1应急处置项目公司须在运营维护手册中,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措施。5.5.2临时接管服务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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