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引岳入安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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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简介
本项目包括引水管线工程和蓄水配套工程。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4377.6 万元,其中引水管线工程估算投资31183.8 万元,蓄水配套工程估算投资为23193.8 万元。本项目实施后第五水厂实现单水源双管供水,第六水厂实现岳城水库水与南水北调水双水源供水,提高了供水安全保障,在洹河建闸蓄水既可有效补充地下水,又能形成水面景观,通过沿河亲水平台,市民可以亲水、戏水,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城市引调水工程属于市政设施公用事业,通过引进社会投资人参与引调水工程的建设,将有效缓解政府的投资压力,减少政府投入所承受的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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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引岳入安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安阳市引岳入安工程PPP项目(下称“本项目”或“项目”)。2.基本情况本项目包括引水管线工程和蓄水配套工程。引水管线工程自岳城水库取水口引水至安阳市现状第五水厂和规划的第六水厂,铺设引水管道39.2公里,管材为钢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其中主管线长23.2公里,管道直径1.6米、1.4米;第五水厂支管线长2.8公里,管道直径1.0米;第六水厂管线长13.2公里,管道直径1.2米;主管线设计引水20万立方米/日,其中向五水厂供水10万立方米/日,向第六水厂供水10万立方米/日;蓄水配套工程新建洹园闸、高铁闸共2座,改造亲水平台9.5公里。3.项目投资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4377.6万元(不含建设期利息),其中引水管线工程估算投资31183.8万元,蓄水配套工程估算投资为23193.8万元。4.项目进展情况本项目已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批复,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社会投资人负责组织编制及报批。(二)项目产出说明本项目实施后第五水厂实现单水源双管供水,第六水厂实现岳城水库水与南水北调水双水源供水,提高了供水安全保障,在洹河建闸蓄水既可有效补充地下水,又能形成水面景观,通过沿河亲水平台,市民可以亲水、戏水,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果。(三)资金来源由社会投资人和安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股权比例约为51%和49%,安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但不分红。另外安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社会资本投资人提供约2100万元(利率为1.2%)的项目投融资支持,其余项目融资由社会投资人负责,由社会资本投资人完成项目的建设以及引水工程部分的运营维护。(四)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一是当前财政资金不能满足建设需要。城市引调水工程属于市政设施公用事业,通过引进社会投资人参与引调水工程的建设,将有效缓解政府的投资压力,减少政府投入所承受的较大风险。二是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引入社会资本,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社会投资人的专业分工优势,利用其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工程建设运营的质量和效率。2.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规定:“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城市引调水工程属于政府负有责任的市政设施建设,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因此,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及发改委的要求,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此外,国内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逐渐发展成熟,市政公用行业的投资人市场已经培育发展起来,有众多社会投资人在引水、供水领域有着丰富的建设、投资、运营维护经验,其经验可以继续在PPP项目中加以借鉴,促使政府和社会资本能有效结合,互惠互利,实现双赢。(五)项目运作目标和意义1.缓解地下水超采,解决用水短缺问题安阳市市区现状用水主要以地下水为主。由于多年来超采严重,地下水水质有恶化趋势,已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群众意见较大。按照安阳市“用足境外配额水、设法蓄住天上水、尽量拦蓄过境水、合理开采地下水”的水资源利用原则,应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能够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优化水资源利用,保证居民用水安全根据2014年与岳城水库签定的供水协议,岳城水库可供安阳市水量2.0亿立方米,岳城水库多年平均径流量5.1亿立方米,水量充足,能够满足第五水厂和第六水厂的用水需要。通过三水(岳城水库、南水北调、地下水)联合调度、合理配置、丰枯互补,可以有效的利用各类水资源,使城市生活用水供水保证率能够达到95%以上。3.引入社会资本,减少财政负担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入社会资本,不仅有利于解决政府在引调水工程中投资、建设、管理中面临的诸多问题,缓解政府的投资压力,而且有利于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挥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互利合作关系,可以以最有限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服务。4.通过本项目,为安阳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广PPP模式积累经验去年以来,财政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接连发文,要求推广运用PPP模式。通过对当前的市政公用行业政策背景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普遍存在的投入巨大、资金短缺、技术相对落后等缺陷,深化行业改革,走市场化道路,积极推广PPP模式是大势所趋。本项目所采用的BOT运作方式是PPP模式着重推荐的运作模式之一,能为安阳市全面推广PPP模式积累经验,具有重要示范作用。5.引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市政公用行业运行效率通过合法采购方式,依据信誉、业绩、资本、技术等条件,严格筛选优秀的社会投资人,为安阳市的市政公用事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市政公用行业运行效率。(六)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本项目由社会投资人、安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建设,股权比例约为51%和49%,安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但不分红。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一)风险分配原则本项目涉及各类潜在风险,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应由最有能力消除、控制或降低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在PPP协议中需具体明确项目风险的分配,使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1.最优风险分配原则在受制于法律约束和公共利益考虑的前提下,风险应分配给能够以最小成本(对政府而言)、最有效管理它的一方承担,并且给予风险承担方选择如何处理和最小化风险的权利。2.风险收益对等原则既关注社会资本对于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承担,又尊重其获得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水平的权利。3.风险可控原则应按项目参与方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因素设定风险损失承担上限,不宜由任何一方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风险,以保证双方合作关系的长期持续稳定。(二)风险分配方式按照上述风险分配原则,以及财政部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政策导向,本项目的风险分配方式如下:(1)项目优化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2)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3)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三)风险分配表根据类似PPP项目的实践经验,依据上述风险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项目风险按下表进行分配:三、项目运作方式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选定优秀的社会投资人,由社会投资人、安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阳市设立项目公司,由安阳市政府授权安阳市水利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PPP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以及引水部分工程的运营和维护(水闸部分建成后移交给市政府或指定机构)。项目公司按照PPP协议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四、交易结构本项目结构图如下:(一)项目投融资结构根据国发〔2015〕51号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引调水类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的资本金为项目投资总额的30%左右。资本金部分安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8000万元,其余部分由社会资本投资人自行负责。配套资金部分社会资本投资人须先使用安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100万元(贷款利率为1.2%,时间为10年),其他部分可通过银行贷款、借款等方式筹集。社会资本需在投标文件中注明资金使用计划(评分项),项目实施机构有权依据该计划及建设实际需求对项目公司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开设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并接受项目实施机构的监管。项目公司应按计划进度安排计量支付工程款。严禁超计划支付或将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外工程)。(二)项目回报机制项目公司完成工程投资、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需为本项目工程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政府将按照PPP协议约定的付费标准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用以弥补其建设投资、运营维护费用并获得合理回报。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为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来源,增强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的积极性,政府方需将项目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建议政府出具或由政府协调出具项目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中期财政规划的相关文件。(三)相关配套安排1.行政审批手续市政府将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手续,并依法出具相关必要的文件。2.配套设施本项目工程施工前,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道路、供水、排污、供电和通讯配套的相关费用,安阳市引岳入安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安阳市水利局协助开展相关协调工作。3.政策优惠(1)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本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项目投产后的前3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则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按照现行增值税的征收政策,出售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五、项目合同体系(一)合同体系层次本项目的合同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投资人、安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围绕项目收益签署一揽子主要合同,形成以《PPP项目协议》为主合同和项目公司《公司章程》共同构成的核心合同体系。确定中选社会资本之后,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投资人、安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草签《PPP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由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协议》。第二层次为由项目公司和本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有关主体签署的协议体系。包括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融资协议》、与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合同》、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与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监理合同》、与设备供应商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与保险机构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等。(二)权利义务边界1.政府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主要权利有权在项目工程建设期要求项目公司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PPP协议进行违约处理;有权在本项目运营期要求项目公司提交运营记录并进入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PPP协议进行违约处理;在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有权无偿取得本项目的项目设施;在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终止PPP协议,并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收购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有权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2)主要义务遵守项目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协助项目公司协调其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推进项目建设环节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维护本项目在建设期间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积极配合社会资本协调解决与周边居民及单位可能发生纠纷;在市政府严重违约、项目公司提前终止PPP协议的情况下,有义务接收项目公司移交的项目设施,并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收购金;如果因公共利益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PPP协议,需给予项目公司相应补偿;安阳市各相关部门应行使法律、法规及PPP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其他义务。2.投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主要权利有权获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负责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提供引调水服务并获得相关服务费用;在市政府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并获得相应收购金。2)主要义务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的工程报建手续,包括申请并获得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相应费用;根据PPP协议的规定,完成有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详图设计等文件编制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承担相应费用;按照PPP协议中明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标准完成工程的建设,自行承担建设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并购买建设期保险;在整个运营期内,根据PPP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购买运营期保险;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PPP协议的规定,履行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接受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此外,项目公司应行使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和文件、及PPP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规定的其它义务。(三)交易条件边界1.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30)年。”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拟为自施工之日起二十二年(22)年(建设期2年,运营期20年,如建设期时间调整,特许经营期限也相应调整)。2.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享有以下特许经营权:(1)按照PPP协议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并对本项目工程提供运营维护服务;(2)按照PPP协议的约定获得相关服务费用;(3)特许经营期届满,将项目设施及为本项目配置的资源等完好无偿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3.项目前期费用及工程费用本项目漳河段部分(约2.6公里)由实施机构借款先行组织勘测设计、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费用及借款利息总计约3000万元;项目监理由项目实施机构先行组织招标,招标代理等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入本项目工程总投资。4.项目投资回报本项目投资回报由两部分构成:(1)售水收入。按照本项目PPP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计算供水结算量,受水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供水价格向项目公司支付水费。(2)可行性缺口补贴。市政府按照和项目公司签订的PPP协议,补足中标水价结算水费与实际向使用者收取的供水水费的差额。如果差额为正,则政府将一次性支付差额作为补贴;如果为负,则项目公司根据PPP协议向安阳市政府上缴。5.保底水量依据安阳市水务集团公司提供的供水水量,建议的保底引水水量如下表。若供水量未达到保底水量,应按照保底水量向项目公司支付水费,建议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地表水引水工程引水量,多用地表水,以减少财政负担补贴额。6.收费定价调整机制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初的结算水价,将根据竞争性磋商中标人投标报价确定,并且作为特许经营期内价格调整的基数。建议结算水价每三年测算一次。价格测算只针对源水水费、人工费及税率等价格构成因素。每次调价时,由项目公司向价格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调价申请文件,并提供调价成本依据和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接到项目公司调价申请文件之后,组织成本监审,根据监审结果确定是否调整水价。7.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县区政府负责,发生的征地拆迁安置及报批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仅能将土地使用权用于本项目下的特许经营,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项目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非经市政府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出租或抵押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本项目如果政府相关部门最终未能批准在该项目选址范围内建设本项目,市政府将另行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提供给本项目使用。8.工程建设及维护项目公司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项目设施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并按照规定组织施工工作。项目完工后,项目公司应组织商业试运营,并在合理时间内向安阳市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并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环保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和环保验收并满足《PPP协议》规定的其它条件后,项目公司方可开始正式商业运营。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项目设施设备进行维护。9.水质监测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水样的采集和保存、水质检测项目、检测频率以及水质标准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公司应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按照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报送检测报表。10.政府监管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始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PPP协议》要求和谨慎运营维护惯例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运营管理制度、运营纪录和其他资料,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对运营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PPP协议》履行运营维护义务,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项目公司限期纠正。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实施机构将根据《PPP协议》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管,监管的数据作为政府指定机构支付补贴费用的依据。非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方违约,项目公司提供的水质不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政府有权对项目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处罚。11.供水销售自项目正式商业运营日开始,项目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水单位收取水费。该合同应由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和受水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合同中应约定保底水量、水价等内容。项目公司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前应向安阳市安阳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售水水价的相关申请,实际执行水价以安阳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为准。12.项目设施的移交蓄水工程部分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引水工程部分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项目公司应将向政府指定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完好无偿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及相关技术资料。引水工程部分在移交前,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设施进行恢复性大修,大修后的项目设施性能应不低于能够满足移交日适用法律规定水质等要求的性能参数。特许经营期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设施按照提前终止时的状态全部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在移交期间或新的投资人接管项目设施之前,项目公司应接受政府指定机构的委托继续提供服务。在移交前,项目公司与政府指定机构应成立移交工作小组,就移交的范围、工作程序、合同转移、技术转让、缺陷责任期等事项达成一致(具体条款将在《PPP协议》中明确)。13.项目转让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政府指定机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特许经营权以及项目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四)履约保障边界1.履约保障在本项目中,履约保障体系主要由投标保证金、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运营维护保证金和移交维修保证金组成。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综合本项目各期工程的预计建设进度,暂定项目公司履约保证金数额根据在项目不同的建设及运营阶段设定如下:2.保险本项目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项目公司可自行或要求其承包商、供应商等按本行业的惯例办理和维持建设期和运营期的保险,包括:建设期间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以及运营期间的财产一切险、机器故障损坏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五)调整衔接边界1.应急处置项目公司须在运营维护手册中,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措施,保障服务的正常提供。2.临时接管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市政府有权对项目公司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转让、买卖、变更股权;2)擅自将项目设施以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或抵押;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用利益和安全;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3.提前终止及收购(1)提前终止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发生以下情况,PPP协议可提前终止:a)项目公司发生严重违约事件时,政府方有权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b)发生政府方严重违约事件时,项目公司有权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c)发生不可抗力时,PPP协议签订各方无法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各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2)提前终止后的收购PPP协议提前终止,政府方应按照PPP协议的规定收购项目公司的资产,政府方应支付项目公司相应收购金额,具体的收购原则和收购标准见PPP协议。4.合同变更本项目合同中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5.争议解决PPP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监管架构(一)授权关系本项目由安阳市人民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组织实施和各项具体工作的安排。经安阳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项目实施机构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特许经营权。(二)监管方式1.履约管理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2.行政监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3.公众监督社会公众有权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项目公司提出意见建议。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采购方式选择(一)采购方式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安阳市水利局将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人。本项目采购将进行资格预审,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发售采购文件。(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主体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或由不同独立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名。2.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现行有效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勘察设计甲级以上资质。3.业绩经验:投标人自2011年以来有过投资或建设类似项目的经验,证明文件以签署的合同为准。4.财务实力:投标人具有足够的财务能力以支持本项目的实施以及项目未来发展所需的资金要求,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5.技术能力:投标人具备实施该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包括勘测设计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管理能力、运营管理能力、及员工培训方面的能力。6.企业信誉:投资人应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在过去三年内没有严重违约或不良行为。八、采购安排及评标标准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本项目采购工作。(一)采购安排1.资格预审本项目将依法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投资人发售采购文件。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投资人通过资格预审的,采购人将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投资人不足3家的,采购人将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投资人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2.采购评审采购工作将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与社会资本投资人进行多轮谈判。具体程序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阶段为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会对社会资本投资人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融资文件、法律文件、水价及投资回报率等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按照投标人的总得分进行排序,向采购人推荐得分最高的1至3名中标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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