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T 29-18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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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简介
为提高本市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质量管理水平,推动混凝土生产和施工等方面的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绿色、高性能混凝土,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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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本市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质量管理水平,推动混凝土生产和施工等方面的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绿色、高性能混凝土,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确保混凝土质量,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1.0.3预拌混凝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2常规品conventionalproductconcrete除高强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纤维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重混凝土以外的普通混凝土。特制品specialconcrete特制品是指高强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纤维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重混凝土。供需双方在供需合同中确定的交接预拌混凝土的地点。在交货地点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按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的检验。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颗粒全部或部分采用再生骨料作为骨料配制的混凝土。从第一盘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出至运输车卸料完毕所经历的时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混凝土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和供需合同相关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分支机构应符合相关部门资质管理要求方可生产,其管理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有完整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等检验资料,并按规定分类整理、归档、保存;具备满足相应检验要求的试验室。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原材料供应与储存应满足预拌混凝土连续生产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核对其厂商名称、品种规格、生产批号、出厂日期、供应数量等,并按不同供应厂商、不同品种、不同规格分别储存,设置明显标识,建立材料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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