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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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简介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且技术政策提出了机动车在设计、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策略和方法。详情请阅读全文!

文档内容部分截取

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所称的机动车是指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及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以及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所有在用汽车、摩托车。(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机动车在设计、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策略和方法,涉及范围包括机动车、车用油品、检测设备等。(四)机动车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强“车、油、路”统筹,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措施进行防治,强化信息公开,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市场调节、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构建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形成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五)逐步加严新生产机动车一氧化碳(CO)、总碳氢化合物—4—(T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强机动车非常规污染物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过程应尽可能避免产生新的污染物。(六)对于新生产机动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国家排放标准。鼓励地方提前实施更严格的新生产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及油品质量标准。对于在用机动车,已经制定国家排放标准的,鼓励地方执行更严格的在用车排放限值。(七)强化新车达标监管,重点加强重型柴油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监管。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重点加强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监管,确保上路车辆排放稳定达标。(八)机动车应向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到2020年,报废机动车再生利用率达到95%,机动车污染防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源头控制(一)新生产及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1.鼓励开展机动车轻量化、模块化、无(低)害化、循环利用等产品生态设计,综合考虑机动车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2.通过改善生产工艺、加装车间空气后处理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水性防腐涂料、胶粘剂等降低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物(VOC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粉尘、废液、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5—排放,加强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应用,实现绿色制造。3.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监管。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加强产品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加强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产品在用符合性检查,确保机动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达到新车出厂时的标准限值要求。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排放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依法召回。4.强化企业产品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机动车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为机动车达标监管和检测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发动机、后处理装置等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产品信息公开。开展替代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电磁辐射(EMR)等信息公开。5.鼓励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提前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提高产品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利用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车载诊断(OBD)系统等加强机动车实际行驶排放控制。严格控制机动车颗粒物排放,控制重点应从颗粒物质量控制向颗粒物质量与数量同时控制转变。6.加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等在内的机动车温室气体管理。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推广使用全球变暖潜值(GWP)低的车用空调制冷剂。鼓励机动车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能源清洁化、低碳化,控制机动车全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6—7.加强机动车加速行驶、匀速行驶等工况下车内外噪声控制。鼓励机动车噪声控制技术研发与应用。提高消声装置降噪效果及耐久性水平。8.加强机动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加快推进车载加油油气回收(ORVR)技术应用,鼓励采用主动式燃油蒸发泄漏诊断装置。9.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应通过改进汽车、零部件、原材料等的生产工艺、使用绿色环保的内饰材料等有效控制车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加强车内空气质量管理。10.积极开展天然气(NG)、液化石油气(LPG)、乙醇、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汽车的研发和应用,鼓励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替代燃料汽车。鼓励研发和应用天然气当量燃烧与三元催化技术。严格控制天然气汽车、乙醇汽油汽车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替代燃料汽车应达到国家同期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加强替代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控制。11.新生产柴油车应安装符合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如柴油车颗粒过滤器(DPF)、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等,鼓励使用固体氨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SCR)。采用SSCR、SCR控制技术时,应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氨逃逸引起的污染。12.城市公交、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替代能源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用于这些用途的柴油车应安装DPF、SSCR或SCR等排气后处理装置。(二)车用燃料、燃料清净剂、车用机油及氮氧化物还原剂—7—1.提升车用燃料质量,加强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稳步推广使用车用替代燃料。普通柴油禁止作为车用柴油使用,并加快实现与车用柴油并轨。鼓励炼油企业开展车用燃料清洁技术研发与升级改造。2.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保证油气回收设备稳定运行。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内的全部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应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3.鼓励炼油厂或储运站在车用燃料中统一添加采用科学配比的燃料清净剂。鼓励企业及个人用户选用低硫、低磷、低硫酸盐灰分等高品质车用机油,以满足发动机后处理产品耐久性要求。企业及个人用户应及时加注符合标准的氮氧化物还原剂,确保柴油车SCR正常运行。4.根据大气污染治理需要,加快研究制定更严格的油品质量标准,继续降低车用汽柴油中烯烃、芳烃、多环芳烃、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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