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境立法和执法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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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简介
立法是加强环境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本文探讨了在环境立法和执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能更好地加以落实和适应形势需要,逐步硬化和细化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详细内容,请阅读此文!

文档内容部分截取

一、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能难以发挥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重大,单独依靠环保部门直接开展工作,难度较大。我国颁布的许多环保法律、法规中都明确环保部门为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虽然从法律上规定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权限,但在哪些方面监管、如何监管以及监管的方式和手段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界定。由于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行政级别相同,又未明确被赋予统一监管的法律或行政手段,很难起到监督作用,其他部门根本不买账,互相推诿,管理脱节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污染控制十分不利。2、法律法规不适应形势需要法律法规不适应形势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增多,许多原来没有显现的污染因素逐渐突出,对环境的危害越来越大,如废电池、白色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环保部门在宣传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使废电池、白塑料袋、发泡餐具、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危害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可,但是目前还没有控制上述污染的专项法规和办法,虽然有的城市下大力进行控制,但管理起来缺乏法律依据,没有行政处罚手段,几近失败。如郑州市从2000年开展了“禁白“专项行动,制定了工作方案和暂行办法,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现场检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得到了禁止,商场、超市的超薄塑料袋禁用效果不错,但在生产领域和市场一直得不到有效控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依据,对特殊使用群体在宣传、思想教育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束手无策。二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以总量控制为例,其要求在2000年以前的基础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且只削减工业污染源,而不考虑其他因素,这样做似乎缺乏科学性。因随着一个地区人口、机动车数量等的增加,其环境要素也要发生变化,生活污染在此地区可能会超过工业污染,如不考虑生活污染,则起不到真正从总量上削减的目的。3、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从法律框架体系看,环保的法律法规覆盖范围比较广泛,但从微观方面来看,有些还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法律法规本身比较宽泛,而又没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有的实施细则也不细,特别是针对一些实际工作中属于污染的问题,在法律法规上没有充分予以明确。如城市市区污水外溢污染问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责任方应在排水管理部门,但排水管理部门强调政府基础设施投资不足与排水管理部门无关,对此类问题又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如果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有专款规定,难度就会小得多。4、一些环保制度政策落实不到位我国共有8项环保制度,其中落实较好的只有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收费3项老制度,新的5项制度落实效果不好,有的还只是起步阶段,如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这两项制度在理论上都比较成熟,但实际工作起来困难较大。一是体现在基础工作上,容量研究滞后,总量负荷优化分配难以完成;二是许可证发放只是按现状排放量确定,没有容量和目标限制,很难实现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的作用;三是监督管理难度大,有的地方提出和工商年检挂钩,但工商局不可能把许可证作为年检的前臵条件。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还停留在理论水平上,即使一些落实较好的制度,其制度本身也还存在硬度不够的问题,如规定不符合“三同时”的要补办手续,如不补办将予以处罚,这样似乎太软,应不符合就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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