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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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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22 14:55 浏览次数:390
核心提示: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且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文章对竞争性谈判注意事项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解析,详情请阅读文章!

竞争性谈判是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经常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应从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出发,对竞争性谈判进行阐述。

一、注意事项

“正确适用竞争性谈判”这一话题背后更重要的话题是,一旦适用如何使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细节,致使竞争性谈判被错误使用甚至被人利用。

竞争性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政府采购法》第38条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笔者根据自己对理论的探索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参考公开招标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上的一些细节程序。

二、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适用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基本程序

(1)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

(2)采购审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途径——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

(4)组建谈判小组。

(5)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与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6)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若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7)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个被邀请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若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可以按照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逆序或以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顺序。

竞争性1

(8)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尽早报价有助于防止串标。

(9)评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单、谈判文件修正条款、各供应商报价、谈判专家名单。

(10)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可发出成交通知书。

综上所述,竞争性谈判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并针对招标诸多问题进行解析,实现采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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