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审批前需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交相应评估报告,为建设用地审批、拟建项目工程防灾、减灾及地质灾害防治提供依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城市规划以及进行矿床开发等都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地质灾害类型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及不稳定斜坡等。
通过调查建设用地范围内地质环境条件,收集区域范围内地质环境资料,在此基础上对建设用地及其周围地质环境条件进行充分分析研究,确定调查范围内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并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及危险程度进行现状评估。针对工程特点,对建设场地范围内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的、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危险程度进行评估。最终对建设场地适宜性做出评价,并针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措施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