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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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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19 来源:南京日报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为加强环境质量,江苏省南京市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降解有机物污染,提高生活垃圾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其详细内容,请阅读文章!

随着生活环境的不断发展,居民周边生活环境污染现象越发严重,为改善环境质量,江苏省南京市法制办就《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

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即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此外,可回收物、可降解有机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生活垃圾处置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依法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并签订相关运营管理协议。运营单位取得许可后方可处置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生活垃圾。同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任务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1

在第十六条“特别规定”中,还明确提出新建农贸市场应当结合场地布局设置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就近处理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并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结合本村环卫设施布局设置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就近处理本村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

综合生活垃圾处置治理,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进行垃圾处理,利用垃圾资源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且提高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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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是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县级地区(含县级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治理能力。(二)工作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建设。综合考虑地域特点、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针对其他垃圾类别,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原则,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可行、环保达标的处理方式,有序推进设施建设。坚持系统谋划、聚焦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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