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15690416544 广告热线:15690416544 客服QQ:453126881 客服邮箱:453126881@qq.com
冀ICP备17012288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689号 河北益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5690416544 453126881@qq.com
Copyright © 2017-2023 eqxun.com 版权所有
关于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冀环土函〔2018〕1454号
为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现就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持续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建立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要结合该地块再开发利用情况,按要求通知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抓紧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二、进一步明确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范围
对于已确认为污染地块的,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通知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抓紧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对风险评估报告上传后三个月内暂不开发利用,也未制定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方案或者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制定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风险管控方案。
三、切实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通知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及时移除污染源,实施污染隔离、阻断,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监测等措施。对因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要责令土地使用权人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同时,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采取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等措施,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监测等措施。
四、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信息报送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确定本行政区域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名单,并督促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开展相关风险管控工作。各市环境保护部门要于每季度开始10日内,将本地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名单、土地使用权人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实施情况,以及管控区域管理情况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联 系 人: 吕玉红
联系电话:0311-87908505(传真)
电子邮箱:hbstrc@163.com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1日
手机微信扫一扫查看易企询手机站,每日定时推送资讯信息、文库信息、招标等海量信息,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还等什么,赶紧关注我吧!
所属地区 : 全国
丙级专业资信
服务范围:建筑
所属地区 : 全国
甲级专业资信
服务范围:轻工、纺织
所属地区 : 全国
乙级专业资信
服务范围:建筑
所属地区 : 全国
乙级专业资信
服务范围:建筑,市政公用工程
所属地区 : 全国
丙级专项资信
服务范围:PPP咨询
所属地区 : 全国
乙级专业资信
服务范围:建筑
所属地区 : 全国
甲级专业资信
服务范围:公路
所属地区 : 全国
甲级专业资信
服务范围:石化、化工、医药,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所属地区 : 全国
甲级专业资信
服务范围:公路,农业、林业,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石化、化工、医药,建筑,市政公用工程
所属地区 : 全国
甲级专业资信
服务范围: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所属地区 : 全国
甲级专业资信
服务范围: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建筑
所属地区 : 全国
丙级专项资信
服务范围: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HJ169-20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立即阅读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协调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和技术设备,
立即阅读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立即阅读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国家级师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立即阅读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