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易资讯> 政策法规>生态环境部门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10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1454
核心提示:生态环境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生态环境执法中作为处罚基准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提出:对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根据与建设项目所处进度对应的有关审批文件中的投资匡算、投资估算或者投资概算认定总投资额,并指出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总投资额的建设项目情形内容等。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

0910.4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生态环境执法中作为处罚基准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可以根据与该建设项目所处进度对应的有关审批文件中的投资匡算、投资估算或者投资概算认定总投资额。

二、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的,可以根据该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确定的投资规模认定总投资额。

三、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总投资额:

(一)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

(二)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

地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采取要求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出具证明文件、第三方询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

五、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不能根据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六、对已经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额与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据该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

地方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者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27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30日印发

手机微信扫一扫查看易企询手机站:每日信息推送、随时随地查看不是事!

手机微信扫一扫查看易企询手机站,每日定时推送资讯信息、文库信息、招标等海量信息,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还等什么,赶紧关注我吧!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

引用:

评论:

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持续改善本市生态环境质量,严控重点领域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新增总量”),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支持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分类施策,强化责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新增总量与环境质量挂钩。以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持续改善为目标,优化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管理要求。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情况确定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比例。对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实施更为严格的总量控制措施。(二)政府统筹与市场调节兼顾。建立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为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提供削减替代来源。新增总量应优先在项目所在企业、行业内部或地区平衡,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方式依法取得新增总量指标。与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实施最优可达技术并采取最先进的污染防治措施,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新增总量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三)总量指标与污染减

立即阅读

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及以下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编报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

立即阅读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中国政府网河北省政府网站交通运输部网站当前位置:首页>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公开平台>政策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索引号000218173/2018-33398主题分类政策法规文号冀政字〔2018〕4号发布日期2018-02-02主题词综合政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8-02-0210:53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访问量:11976字体:[大][中][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

立即阅读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规范

ICS13.060.25CCSF04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5650—2022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规范Managementspecificationsforwaterconservationonconstructionprojects2022-12-27发布2023-01-27实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13/T5650—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志清、马素英、李国正、魏飒、张栓堂、辛雪莉、孙湄、闫丽哲、李新旺、刘长燕、付银环、张玮、张昀保、魏丽贤、段国芳、程鹏、张心欣、孙焕龙、白振江、范雷雷。DB13/T5650—20221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等阶段的节约用水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他类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887

立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