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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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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29 浏览次数:2697
核心提示: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是重点监测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将统筹组织,切实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率,严格监管,不断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并强化落实,确保超标违法行为查处到位等。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18〕481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是法律法规明确的排污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也是环保部门加强污染源监管、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组织,切实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率

各市环保局要统筹排污许可证发放、建设项目审批、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监管执法和监督监测等工作,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特别是将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生活垃圾焚烧电厂、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总磷总氮排放行业和排气筒45米以上高架源等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并督促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应联网尽联网”。

二、严格监管,不断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

(一)严把联网关。排污单位自主选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控设施,确保自动监控设施不得带有任何造假程序或漏洞。各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安装建设技术规范和要求,把好新增监控设备联网关,重点做好设备资质、排污单位自验收情况和数据质量责任承诺书等资料的审查,凡自动监控设施资质不齐全、存在造假程序和漏洞、自验收不符合要求以及未签订承诺书的,一律不得纳入联网,并书面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或更换设备,确保纳入联网的自动监控设施符合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二)规范数据传输。排污单位自主选择符合《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并获得环保产品认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确保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与省监控平台联网站点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应当具备动态管控功能,能够将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上传省监控平台,与各市、县(市、区)监控平台联网站点是否具备动态管控功能,省环保厅不作统一要求,由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自行确定。

(三)统一监控平台。为明确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主体责任,保证现场端和各级监控平台数据的一致性,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统一研发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近期配发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统一使用。请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为平台应用提供必要的服务器等运行环境(见附件),保证监控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各排污单位对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自动监控设施故障、传输中断等数据异常的,要在24小时内通过监控平台直接上报监控中心,并按照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对数据进行标记、修约和确认。各市、县(市、区)监控中心要通过监控平台做好数据汇总、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对数据异常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于排污单位不按规范和要求开展标记、修约和确认的,按照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予以处罚,对于上报情况不实的,按照弄虚作假予以处罚处理。

(四)加强日常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规范性和数据质量已成为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和检查重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执法重点事项,按照《2018年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未按要求安装联网、现场端不规范、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立案处罚,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应用视频监控等新技术。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废水排放单位应当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各市环保局要督促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视频监控设施和水质自动采样器的安装调试。视频监控设施至少能够监控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探头和监测站房内情况,视频信息上传各市环保部门并且现场存储时长不少于1个月。水质自动采样器要具备采集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混合水样、冷藏样品、自动清洗及排空混匀桶、保护样品等功能。

三、强化落实,确保超标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中央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等文件均已明确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市环保局要落实好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确保行政区域内每一起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违法案件都处罚到位。同时,要将废水总磷、总氮日均值超标违法行为纳入处罚和调度督办体系,查处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企业查处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8〕12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查处情况按照《关于加强全省污染源监测数据超标即处罚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8〕379号)要求填报。

监控联网事宜请联系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联网电话:0531-66226873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运行环境要求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7日

08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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