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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公共停车场必须配建充电设施 燃油车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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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313
核心提示:为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与交通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序推进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并且新建公共停车场必须配建充电设施,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公路上疾驰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便是能源供应问题。据了解,北京新建公共停车场必须配建充电设施,且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获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与交通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进行梳理,有需求的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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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北京市将有序推进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根据实施意见,各区在具备条件的客流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共有约2000个电动汽车充电场站,约2万个电动汽车充电桩。

为了平衡电动汽车充电和燃油车泊车间的矛盾,实施意见提出两种电动车车位,分别是电动汽车泊位和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并要求燃油车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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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要求,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

在此提醒各位广大车主,请按照规定选择适用的车位停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为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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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到“十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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