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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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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52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环境监管,海南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环评类别,加强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房地产项目的核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环评字〔2018〕15号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生态环境部2018年4月28日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1号)。其中,房地产类项目的环评类别作出了较大变动。为贯彻落实该名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环境监管,现就房地产项目的环评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环评类别

(一)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在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重点论证项目选址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强化论证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二)目前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重点论证项目污水处理排放的可行性,并严格执行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琼环函〔2017〕1016号文的要求。

以上情形外的房地产项目执行登记表类别。

二、加强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房地产项目的核查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大检查核查力度,认真检查填报登记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防止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评类别,规避开展环评工作。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的,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当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登记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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