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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量化问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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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19 浏览次数:749
核心提示:为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传导工作压力,压实工作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针对省专项督察组、省执法检查组和省、市大气办交办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量化问责暂行规定》,问责重点问题包括“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治理、散煤治理等8方面。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

为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传导工作压力,压实工作责任,近日,廊坊市参照《河北省2017年—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暂行规定》和《廊坊市2018年县(市、区)及乡(镇)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针对省专项督察组、省执法检查组和省、市大气办交办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量化问责暂行规定》。该规定对问责范围、重点问题整治、实施问责条件以及问责处理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附件

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量化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传导工作压力,压实工作责任,参照《河北省2017年—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暂行规定》(冀气领〔2017〕3号)和《廊坊市2018年县(市、区)及乡(镇)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2018〕-39),针对省专项督察组、省执法检查组和省、市大气办交办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问责范围包括: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党政主要和主管领导;各乡镇、街道办党政主要领导;县直有关责任部门主要和主管领导。

第三条 重点问题包括“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治理、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扬尘整治、秸秆垃圾焚烧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行业错峰(时)生产等8个方面。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县直有关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省、市大气办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

(二)省专项督察组、省执法检查组一个月内发现重点问题数量超过4个的;

(三)连续四个月位于各组空气质量排名倒排前三名的和全市倒排前十名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街道办)党委书记、县直有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省、市大气办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4个的;

(二)省专项督察组、省执法检查组一个月内发现重点问题数量超过6个的;

(三)连续五个月位于各组排名倒排前三名的和全市倒排前十名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分管领域内省、市大气办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5个的;

(二)省专项督察组、省执法检查组一个月内发现重点问题数量超过10个的;

(三)分管领域内,被省级媒体曝光问题超过2次,被中央媒体曝光1次,且整改进展缓慢的。

(四)连续四个月位于各组空气质量排名倒排第一名的。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长、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及有关人员公开约谈,并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省、市大气办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8个的;

(二)省专项督察组、省执法检查组一个月内发现重点问题数量超过15个的;

(三)本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街道办)和有关责任部门超过5个的;

(四)本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被省级媒体曝光问题超过3次,被中央媒体曝光2次,且整改进展缓慢的;

(五)连续五个月位于各组空气质量排名倒排第一名的。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廊坊开发区工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公开约谈,并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省、市大气办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10个的;

(二)省专项督察组、省执法检查组一个月内发现重点问题数量超过20个的;

(三)本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街道办)超过三分之一或被问责的责任部门超过5个的;

(四)本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被省级媒体曝光问题超过5次,被中央媒体曝光3次,且整改进展缓慢的;

(五)连续六个月位于各组空气质量排名倒排第一名的。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市、县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实施,问责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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