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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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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06 来源:廊坊市环保局 浏览次数:359
核心提示: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廊坊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与权威性,廊坊市发布了《廊坊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廊坊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本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总体较好,但仍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相关部门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不一致等现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42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与权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市“两会”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把握环境质量发展要求,坚守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立足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快建设美丽廊坊。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责任,严格监管。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追责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二)健全制度,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法规规章制度,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坚持依规管理,依法打击。

(三)突出问题,严格惩戒。着力解决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制约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的突出问题。

(四)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立足系统治理,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加强部门协作,实现各类监测数据共享,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三)主要目标

2018年,按照全省大气、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部署,统筹推进与省大气、水环境监测网的有效连接,初步建成覆盖市县乡和企业的四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秸秆禁烧红外线监测点全覆盖,入境河流、出境河流、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危废管理实现全流程监管;按照全省工作部署,推动和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大气监控指挥系统投入使用;建立覆盖全市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2019年,实现与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无缝连接,建立固定污染源VOCs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平稳运行,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污染源信息纳入全省管理指挥系统,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纳入全省大数据平台。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备,有效运行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权威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党委和部门责任,坚决防范不当干预

1.明确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反对干预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建立对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通报提醒、预警整改机制,对不能保障环境监测体系正常运行、影响监测质量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发布预警通知,督促所在县(市、区)政府从速整改。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质量、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县(市、区)政府查处和整改。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

对县(市、区)党委、政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较为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在国家或省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对发生或出现弄虚作假、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量化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配合)

2.明确监管责任。市、县两级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按照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3.强化防范和惩治。依据《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防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环境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政职责,发现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配合)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档、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二)切实加强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5.理顺环境监测体制和机制。按照全省安排部署,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全省统一布点、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统一考核。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廊坊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加强对市县大气、水、土壤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公布结果。廊坊市环境监控中心、各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接受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形成监测合力。(市环保局负责)

6.执行全国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建设覆盖全省的大气、水、土壤、辐射、生态的省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排放监控网络。廊坊市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和实施的统一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问题。(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7.依法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按照全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制定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清单,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结果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8.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检验报告或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环保部门对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等信息资源实现共享。(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负责)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9.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单位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时,不得干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不得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严格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10.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实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按要求直传上报并公开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要按省要求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11.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省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1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流转、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规程。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者要履行其对质量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环境监测全过程。严格执行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审核制度,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监测数据终身负责的依据。(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负责)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3.强化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省环保厅、省质监局《河北省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进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负责)

14.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市环保局、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法院配合)

15.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

16.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按照全省安排部署,自2018年起,连续3年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加大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监测设施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市环保局牵头)

17.推进联合惩戒。市、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廊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信用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18.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全省“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六)构建全市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

19.纳入全省大数据平台管理系统,构建全市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监控指挥,市县乡监管执法逐级联动。建设涵盖自然生态环境各要素信息、环境管理需求,并涵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矿山、海洋、卫生、城市管理、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及质量保证等有关信息的大数据监控指挥平台,发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动员全社会参与并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和质量监管能力

20.加强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保障。着力解决全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监测资质、监测用车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队伍专业化水平。廊坊市及各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要具备各类污染源监测能力,有效发挥对企业的监测监管职责。(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负责)

21.保障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准确界定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研究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22.加强对国控、省控及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要切实做好行政区域内国控、省控及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站房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信、出入站房管理等基础保障工作,清退未经环保部门允许而擅自安排的驻守人员,拆除各类私自安装的门锁栅栏、断电闸盒和喷淋喷雾设施等,保证国、省控及乡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稳定、不间断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人为干扰国控、省控及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稳定运行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市环保局负责)

23.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量子激光雷达、在线监测远程质控系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高全市环境监测科技水平。(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建立以党委政府主导、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落实,在3个月之内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每年12月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落实情况。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财政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障环境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我市环境监测整体水平。

(三)加强督导落实。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厅、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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