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易资讯> 综合资讯

安徽煤炭过剩产能 推进能源发展

【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5 来源:中安在线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5月31日,从安徽省发改委得知,贯彻安徽省出台的《关于做好2018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统筹规划安排,坚持与去产能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完善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保障能源供应,实现煤炭去产能工作。

近日,为落实政策改革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力度,提升能源利用效率,5月31日,从省发改委得知,安徽省近日出台《关于做好2018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有关市和煤炭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综合考虑资源条件、供需实际、在建项目衔接、运力配置等因素,对“十三五”后三年去产能任务进行认真论证、统筹安排,科学安排年度目标任务和推进时序,避免出现产业链不匹配、供需失衡、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保证市场平稳运行。

过剩产能

通知要求,列入2018年去产能目标任务的淮南矿业集团潘集一矿、皖北煤电集团卧龙湖煤矿,要及时公示公告,通过化解过剩产能信息直报系统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倒排工期,确保11月底前退出。对保留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运行、井筒拟继续利用暂不封闭填实的,须于8月底前向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批程序,主要建筑物拟保留改为其他用途的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各有关市要继续做好煤炭行业“僵尸企业”排查处置工作,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根据通知,安徽省继续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与去产能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完善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政企间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切实摸清核清企业职工底数,做实做细职工实名制动态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中的突发情况,确保社会稳定。

过剩产能1

通知提出要持续做好煤炭供应工作,确保“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及重大节日或活动时段煤炭稳定供应。坚持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由总量性去产能为主转向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进一步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和释放。加强煤矿安全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提升煤炭开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有序组织生产煤矿减量重组,推动在建煤矿建设、尽快竣工达产,确保优质产能得到有效利用。大力推动升级发展,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激活创新驱动要素,加快形成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耗低的优质产能。

随着产业发展,为加强提高优质产能建设,重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保障煤炭的供应,逐步稳定经济增长,实现发展质量;完善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大力提升煤炭产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手机微信扫一扫查看易企询手机站:每日信息推送、随时随地查看不是事!

手机微信扫一扫查看易企询手机站,每日定时推送资讯信息、文库信息、招标等海量信息,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还等什么,赶紧关注我吧!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

引用:

评论:

吉林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十四五”规划

在全面深入了解国家及吉林省有关低碳发展、绿色转型、生态文明、污染防治的政策基础上,制定《吉林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十四五”规划》。 规划明确了 2021 年至 2025 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控制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监督全省“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基础性和指导性文件,是引导和约束全省煤炭消费的行动指南。

立即阅读

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8—附件2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煤炭采选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相关要求,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特殊和稀缺煤开发利用应符合《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第三条项目符合所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井(矿)田开采范围、各类占地范围不得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采矿和占用的区域。第四条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满足《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446)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第五条对井工开采项目的沉陷区及临时排矸场、露天开采项目的采掘场及排土场,应明确生态恢复目标,提出施工期、运行期、闭矿期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础设施等环境保护目标,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9—第六条煤炭开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要环境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充填开采

立即阅读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协调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和技术设备,

立即阅读

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立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