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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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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2-15 来源:山西省政府 浏览次数:544
核心提示:为了深入推进山西省国有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以市场配置、完善规则为重点,以开展试点、健全法制为路径,以创新方式、加强监管为保障,坚持保护优先,扩权赋能,市场配置,争取2020年基本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0210.26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

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深入推进山西省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山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维护权益和解决问题为导向,以依法管理、用途管制为前提,以明晰产权、丰富权能为基础,以市场配置、完善规则为重点,以开展试点、健全法制为路径,以创新方式、加强监管为保障,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为建设美丽山西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统一,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需要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要严格遵守用途管制。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可划拨或无偿使用的情形外,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增强使用者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和内在动力。

——坚持扩权赋能。在坚持全民所有制的前提下,创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丰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权利类型,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夯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权利基础。

——坚持市场配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要求,鼓励竞争性出让,规范协议出让,支持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推动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有偿使用信息公开和服务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更加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务监管作用充分发挥,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四、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规划土地功能分区和保护利用的要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规范经营性土地有偿使用。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国有土地,要坚持保护优先,其中依照法律规定和规划允许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应设立更加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并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切实防止无偿或过度占用。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依法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和有偿使用方式。鼓励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公共服务项目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规范推进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属于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的国有农场、国有牧场等,其涉及国有农用地需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及划拨方式处置的,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文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担保等。积极稳妥开展太原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精心组织,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确保试点工作按期完成。(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二)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监控。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综合考虑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合理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地下水特别是水资源短缺和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额标准,严格控制和合理利用地下水。严格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税。鼓励通过依法规范设立的水权交易平台开展水权交易,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配合)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禁止和限制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关规定,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实现形式,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取消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除特殊情形可以协议出让矿业权外,其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规范协议出让管理,严格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和范围。完善矿业权分级分类出让制度,合理划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完善矿业权有偿占用制度,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合理确定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等行为。逐步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按照《山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积极稳妥开展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充分发挥森林资源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沙漠公园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资产不得出让。对确需经营利用的森林资源资产,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期限、条件、程序和方式。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研究制定国有林区、林场改革涉及的国有林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推进国有林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发展森林旅游。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全面清理规范已经发生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五)建立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依规严格保护草原生态,健全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和草原植被恢复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严控建设占用和非牧使用。全民所有制单位改制涉及的国有划拨草原使用权,按照国有农用地改革政策实行有偿使用。稳定和完善国有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已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继续依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流转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加快推进国有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五、相关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单位组成,牵头单位为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任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沟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定期参加联席会议,研究、探索和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二)协同开展资产清查核算。以各类自然资源调查评价和统计监测为基础,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核算,研究完善相关指标体系、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做好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的衔接,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目录清单、台账和动态更新机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我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为全面推进有偿使用和监管提供依据。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项重点任务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提出主要任务及分解、实施路径、进度安排、预期成效、责任分工及推进举措等。确定改革路线图、时间表,于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全面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改革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四)执行信息报送制度。要制定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各牵头单位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上月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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