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本页部分内容来自“河北省节能协会”官网,我们建立拷贝本镜像,皆为该机构传达资讯动态、更好地服务机构会员,如需了解更详细的内容,敬请关注官方网站http://www.hbjnxh.com/

河北省节能协会

您的位置: 首页>>协会学术 >> Ⅳ-基础|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指标的计算方法

Ⅳ-基础|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指标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8-02-26        浏览次数:1499

基础|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指标的计算方法(四)

十一、合成氨
【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生产事实的能源消耗或称为生产所必需的能源消耗。既不漏计也不能重复统计。包括原料加工到液氨进氨库整个生产系统的消耗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消耗。
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合成氨输出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合成氨输出能源是指合成氨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对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输出的耗能工质不能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合成氨输出能源有以下形式:
a) 合成氨吹出气、弛放气、解析气作为能源(原料、燃料)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包括作为民用燃料气使用的)计入输出能源,并按实测燃料气组成成分计算热值。
b) 合成氨系统输出的物料(造气排出的炉渣、干灰、湿灰和锅炉排出的炉渣等)作为能源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如制蜂窝煤,煤球,烧制砖瓦,作热电厂燃料等)按实测低位发热值折标准煤计入输出能源。
c)自备电厂全部利用合成氨系统余热(含自产的炉渣、废气、热水)、余压发电、产汽时(不掺烧其它外购燃料),其外供蒸汽和外供电量分别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外供蒸汽折准煤计算方法同外购蒸汽折标准煤。全余热自发电量折标准煤 = 供电量(千瓦时)×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
d) 利用合成氨生产中的余热来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按回收热能量)。回收热能量计算公式为:Q = D×C× (T出-T入);
式中:D—被预热的物料量(千克);
C—为被预热物料的比热(千卡/千克·度);
T出、T入—为被预热物料出、入合成氨系统的温度℃;
e) 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热水)供其它产品或用户使用的(包括用于生活目的),可作为输出能源按其利用热量从综合能耗中扣除(向外输送冷凝液或热水所耗用的电力也应扣除)。
计算公式:Q = W × (T出-T环)
式中: W—为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或热水)量;
T出—外送冷凝液(热水)温度℃
T环—为报告期平均环境温度℃。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以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
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以及氨罐驰放气、合成放空气、中间槽解析气等气体回收的氨水含氨量(按回收产品以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量(损失)、净化和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可采用仪表计量或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计算。
仪表计量
为保证液氨流量表准确计量,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当企业既有氨产量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使用量分表时,总表必须与分表平衡,不得超过液氨流量表允许误差值。
合成氨产量(吨)=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
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是指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或销售的氨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产量。
合成氨产量(吨)= (合格固体化肥折氮100%+不合格固体化肥折氮100%)×1.26654(吨)+(合格氨水折氨100%+不合格氨水折氨100%)×1.04167(吨)+
自用氨量(吨)+商品液氨量(吨)+ [ 氨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 (吨) ]
式中: 1.26654=1÷(0.82245×96%), 1.04167=1÷96%
0.82245为氨理论含氮量,96%为固体化肥和氨水的氨利用率。
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
自用氨量
当合成氨生产过程用氨的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对自用氨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
(1)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4%
铜洗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0.4%
(2)铜洗后氨洗的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
氨洗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0.5%
(3)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
脱硫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1%
上述三项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耗氨量计在自用氨中。
氨水折氨量包括:
直接用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和不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氨水折氨量不包括:
净化(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也不包括净化(铜洗)和脱硫的自用氨水,及排放掉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氨水。
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定
同时用天然气、煤等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的企业,在填报合成氨总产量时,应按原料分列合成氨产量。确定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应在总氨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其有效气体成分来划定,计算公式:
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 =合成氨总产量×[(某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份%)/Σ各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份%]
【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 =10000×合成氨耗电总量(万千瓦时)/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耗电总量是指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及界区内损失的电量。以电表计量为准,计量单位为万千瓦时。
(1)合成氨耗电总量应包括:
A、合成氨生产系统耗电是指从原料开始至液氨进氨库止所消耗的全部电量,包括: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预处理
[原料煤破碎(制煤粉、制水煤浆)、型煤(制煤球、煤棒)等]、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包括氨合成冷冻分离用电和制液氨用电(如为尿素等耗氨产品和商品液氨增开的冰机用电)]、氨库以及辅助锅炉各工序用电;上述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空调、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等用电;计划中修、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作业用电 (如起重、电焊) 以及因检修 (含大修) 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消耗的电量。大修作业用电按全年产量平均分摊。
B、合成氨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包括: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制备、提取、运输所消耗的实际电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的耗电量(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自备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送水,冷却循环水泵等用电);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耗电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车间办公室耗电,按其实际承担合成氨生产系统的维修和加工的工时合理分摊用电量。
(2)合成氨耗电总量不包括:
A、联产产品耗电(联醇的粗甲醇耗电等)。
B、扩建和技措工程作业用电。
C、合成氨以外的产品消耗的耗能工质和蒸汽,应合理分摊其用电量。
对于集中(数月或全年)扣除的(或计入)的用电量(如大修等),不能在当月集中扣除(或计入),应该按月均摊,并在当月累计数中调整,并以文字说明。
(3)合成氨联产企业耗电分摊规定
A、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按单位合成氨耗电与单位粗甲醇(100%)耗电比按1:0.8分摊公共电耗量。
合成氨耗电总量 =氨醇耗电总量×[合成氨产量/(0.8×粗甲醇(折100%)产量+合成氨产量)]
B、合成氨热电联产企业:(1)热电系统全部用合成氨余热、余压发电时,其发电量称为全余热发电量。合成氨的用电量不扣减全余热发电量,其发电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并用文字说明。(2)热电系统全部或部分利用外购燃料煤发电时,热电系统独立核算,合成氨的用电量也不扣减自发电量,用于热电联产的合成氨余热、余压的热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C、 合成氨联产碳铵企业的碳铵工段(属合成氨的脱碳过程)耗电应全部计入合成氨耗电。
D、合成氨联产纯碱企业采用浓气制碱工艺时,与合成氨系统相对独立的,不存在电耗的分摊;变换气制碱工艺的重碱工段电耗应全部计入碱生产的电耗。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标准立方米/吨)=10000×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万标准立方米)/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耗天然气总量包括制气用的天然气、加热转化炉管和辅助锅炉用天然气,还包括合成氨正常生产及开工时蒸汽锅炉使用的天然气。
使用油田气、焦炉气、炼厂气、煤田气等制氨,计算方法同上。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合成氨耗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1000×合成氨原料煤耗折标煤(吨标准煤)/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原料煤耗折标煤是指投入造气炉的实物煤(焦)折标准煤量,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焦)、煤矸石。
返炭 ( 二炭 )、返焦不再计入消耗,也不从消耗中扣除。回收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 ( 如造气吹风气、合成放空气、氨贮罐弛放气等 ) 作燃料使用时,不能将其热量折成煤(焦)从消耗中扣除。
有关消耗分摊的规定:
A、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氨与粗醇(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的比,按1:1.06分摊共用的原料。
合成氨耗入炉实物原料煤总量=入炉实物原料煤总量×[合成氨产量/(1.06×粗甲醇(折100%)产量+合成氨产量)]
B、自合成氨系统输出的原料气用于其它产品的原料时,应按用量折煤(焦)实物量,从系统耗原料煤(焦)实物消耗总量中扣除。
使用焦炭(土焦)、褐煤和煤球、煤棒等型煤的计算方法同上,煤球、煤棒等型煤应扣除所含的粘结剂(如石灰、水泥等)重量。
合成氨原料煤耗折标煤=Σ各批入炉原料煤实物量×折标准煤系数
折标准煤系数=煤的热值(应用基低位发热值量)(千卡/千克)/7000(千卡/千克)
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是指单位数量的可燃物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完全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热效应。各批次煤的应用基低位发热值一律以入炉煤取样用氧弹仪分析的数据为准。标准燃料煤的低位发热值为7000(千卡/千克 或29271千焦/千克)。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说明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