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16—附件4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Ⅱ级及以上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类型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铁路发展规划、铁路网规划、相关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第三条坚持“保护优先”原则,选址选线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与沿线城镇总体规划等相协调。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项目经过环境敏感区路段应优化选线选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环境影响。第四条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优先考虑对噪声源、振动源和传播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有效降低噪声和振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应结合项目沿线受影响情况采取优化线位和工程形式、设置声屏障、搬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有效防治噪声污染。建筑隔声措施—17—可作为辅助手段保障敏感目标满足室内声环境质量要求。运营期铁路边界噪声排放限值需满足标准要求。现状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沿线声环境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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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232 发布日期:2022-12-08

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3—附件1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水泥制造(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以及配套石灰岩矿山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不增加水泥熟料产能的节能减排、环保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相关要求可适当简化。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落后产能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以及煤炭减量替代等相关要求,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项目。不予批准新建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和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建设项目应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源,利用工业废渣等替代石灰岩资源项目应说明替代资源的可行性、可靠性。第三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符合相关区域或产业规划环评要求。水泥熟料建设项目配套的石灰岩矿应符合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4—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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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284 发布日期:2022-12-08

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25—附件6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供水工程及灌溉工程等可参照执行。引调水工程一般由取水枢纽、输水建筑物、控制建筑物、交叉建筑物、调蓄水库以及末端配套工程等组成,空间上一般分为调出区、输水线路区和受水区。第二条项目符合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相协调,开发任务、供水范围及对象、调水规模、选址选线等工程主要内容总体满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含供水)规划、工程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符合“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等相协调。充分考虑调出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调水量不得超出调出区水资源利用上限,受水区水资源配置与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第三条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和水库淹没原则上不得占用—26—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内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和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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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286 发布日期:2022-12-08

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11—附件3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疏浚、堤防建设、闸坝闸站建设、岸线治理、水系连通、蓄(滞)洪区建设、排涝治理等(引调水、防洪水库等水利枢纽工程除外)。其他类似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协调,满足相关规划环评要求。工程涉及岸线调整(治导线变化)、裁弯取直、围垦水面和占用河湖滩地等建设内容的,充分论证了方案环境可行性,最大程度保持了河湖自然形态,最大限度维护了河湖健康、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第三条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相协调。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第四条项目实施改变水动力条件或水文过程且对水质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工程优化调整、科学调度、实施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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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448 发布日期:2022-12-08

汽车整车制造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12—附件3(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汽车整车制造及电动汽车除电池生产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具有完整涂装工艺(含前处理、喷漆、烘干等)的改装汽车、车身零部件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车生产新设企业的项目。第三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第四条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扩建汽车项目,水性涂料等低—13—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改建项目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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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280 发布日期:2022-12-08

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8—附件2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煤炭采选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相关要求,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特殊和稀缺煤开发利用应符合《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第三条项目符合所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井(矿)田开采范围、各类占地范围不得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采矿和占用的区域。第四条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满足《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446)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第五条对井工开采项目的沉陷区及临时排矸场、露天开采项目的采掘场及排土场,应明确生态恢复目标,提出施工期、运行期、闭矿期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础设施等环境保护目标,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9—第六条煤炭开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要环境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充填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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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504 发布日期:2022-12-08

机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3—附件1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类型机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民航布局及发展规划等相协调,满足相关规划环评要求。第三条新(迁)建项目从声环境、生态、水环境、土壤环境等环境要素方面开展了多场址方案环境比选,提出了必要的调整、优化要求。项目选址、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第四条对声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在技术、经济、安全可行的条件下,优先采取源头控制措施。对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提出了调整跑道布置和方位角、跑道起降比例等工程优化方案,提出了环保拆迁、建筑隔声、周边相关规划控制及调整等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声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机场周边声环境敏感目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4—第五条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鸟类迁徙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调整跑道布置和方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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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227 发布日期:2022-12-08

航道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29—附件7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江河(含人工运河)、湖泊、沿海港区航道疏浚、整治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包括航运(电)枢纽及通航建筑物。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航道规划或港口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相协调。第三条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相协调。开放水域现有航道与相关保护区域重叠的,在统筹考虑工程实施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科学论证。第四条项目疏浚、抛石、沉排、吹填、切滩、抛泥等涉水作业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施工方案、工艺或时序及各施工环节悬浮物控制措施。内河航道整治、沿海港区航道导堤等工程构筑物改变水文情势、冲淤条件,影响取水功能或造成水体交换、水污染物扩散能力降低且明显影响区域水质的,提出了工程优化调整措施。疏浚物优先用于陆域吹填或综合利用,属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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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231 发布日期:2022-12-08

港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沿海、内河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7—附件2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沿海、内河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流域规划等相协调,满足相关规划环评要求。第三条项目选址、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通过优化项目主要污染源和风险源的平面布置,与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距离科学合理。第四条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及“三场”等重要生境、物种多样性及资源量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优化、施工噪声及振动控制、施工期监控驱赶救助、迁地保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及其他生态修复措施。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河湖生态缓冲带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生态修复等措施。对陆域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环境敏感—8—区、生态修复等对策。在采取上述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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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218 发布日期:2022-12-08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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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246 发布日期:2022-12-08

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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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197 发布日期:2022-12-08

火电行业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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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191 发布日期: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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