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令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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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简介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了本名录,是依法建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居住、文化教育、科研等为主要功能,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文档内容部分截取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了分类管理。依法设立了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本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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