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角下的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制度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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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简介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实现生态文明发展观的途径之一,其有利于引导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文章结合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地区的实践探索今后我国的环境保护要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理念为指导,实现环保评估常态化和环保管理制度化,推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详细内容,请阅读文章!

文档内容部分截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下决心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建立系统完整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然而,“美丽中国”建设面临着严峻考验,大气、流域及地下水等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高污染、高消耗的传统发展方式再受拷问,以雾霾为中心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是201年4全国“两会”期间热议的话题。这些问题的根源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缺少制度化,因此,构建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从源头预防环境事故发生、转变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问题的提出1.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实施的困境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每年由环境保护部直接处置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平均每两三天发生一起。渤海湾康菲事件中的原油泄漏污染、云南曲靖的饹渣污染、山西渭河苯胺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令人触目惊心。这类事件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影响十分恶劣,不仅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甚至于贻害子孙后代。面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于委托部门缺乏资质,其鉴定难以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无法成为有效的证据,加之责任主体的推诿与监督执行乏力、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致使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在责任认定、鉴定评估、赔偿兑现等诸多方面出现了困境。2.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实施困难的根本原因除上述原因外,产生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困难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和制度的缺失。第一,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缺位。目前,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法规尚属空白。在司法系统内,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年0)5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不包含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管理。从损害判定方面看,不少特殊损害领域的辨别标准和鉴定方法尚属空白;从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方面看,没有统一性的程序与技术体系,鉴定评估结论的可比性差、公信力不足。第二,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制度缺失。在环保系统内,没有建立环境事件处理处置中的鉴定评估工作机制,也没有专门的鉴定评估机构,更没有针对鉴定评估活动的监管措施。从专业队伍及能力方面看,专业鉴定队伍严重匮乏,多数鉴定评估任务找不到合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管理方面看,由于缺乏监管,无法对相应从业机构和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鉴定评估的机构和人员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从部门联动方面看,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协调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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