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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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简介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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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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