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380
0
2018-05-25
简介
新设立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污染防治措施,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详细内容,请仔细阅读!

文档内容部分截取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7490—1987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11897—1989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GB/T11898—1989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3193—1991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13197—1991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1GB219072008GB/T15441—1995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HJ/T71—20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7—200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和滤膜法(试行)HJ/T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物工程类制药指利用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等,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进行生产,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过程,包括基因工程药物、基因工程疫苗、克隆工程制备药物等。32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33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34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排放限值41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42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ρ基=Q总∑Yi·Qi基·ρ实(1)式中:ρ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排水总量,m3;Yi———第i种产品产量,t;Qi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ρ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3其他控制要求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废液等须进行灭活灭菌后才能进入相应的收集处理系统。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53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5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展开
收起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

引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