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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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6
简介
根据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治理,加强改善环境质量,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特制定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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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提取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3193—1991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15441—1995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HJ/T71—20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1GB219052008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提取类制药指运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化学的方法,将生物体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种基本物质经过提取、分离、纯化等手段制造药物的过程。32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提取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33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34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3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4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3GB219052008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ρ基=Q总∑Yi·Qi基·ρ实(1)式中:ρ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排水总量,m3;Yi———第i种产品产量,t;Qi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ρ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53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5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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