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炉(HBC 3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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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简介
垃圾焚烧炉技术,要求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 也可作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要求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和检验规则等,且适用于处理能力≥ 50t/d 的各种型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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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和检验规则等。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处理能力≥50t/d的各种型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GB1576低压锅炉水质GB/T1921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GB/T3166热水锅炉参数系列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998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总则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14436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CJJ90-200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T3039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JB/T6503烟道式余热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10249垃圾焚烧锅炉技术条件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修订版)3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3.1生活垃圾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以下简称垃圾)。3.2垃圾焚烧指采用热力技术使垃圾分解并无害化、减量化的过程。3.3垃圾焚烧炉指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垃圾的装置,主要包括炉体、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自动控制系统。3.4余热利用设备由余热锅炉或其它形式的余热利用装置组成。3.5处理能力指单位时间内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理垃圾的质量,通常以t/d为单位。3.6焚烧残余物指垃圾焚烧后排出的炉渣和飞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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