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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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简介
为规范交通运输发展建设,交通运输部加强对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保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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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保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或认证合格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公路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公路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对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3类情况。第六条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资格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送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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