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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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简介
加强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法律法规,加强提升城乡建设发展,保证人们生活质量。详细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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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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