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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县瀑河县城段生态综合治理三期工程监理招标
招标方案核准(备案)部门: 平泉市行政审批局
招标方案核准(备案)文号: 平招核准[2018]047号
所属行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地区: 承德市-平泉县
招标内容:
平泉县瀑河县城段生态综合治理三期工程监理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平泉县瀑河县城段生态综合治理三期工程监理招标已由 平泉市行政审批局 以 平招核准[2018]047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平泉市水务局 ,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资、PPP资金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平泉市水务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内容:本项目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监理;
2.2.项目规模:治理范围上起瀑河与西河口汇合口,下至小寺沟黑山口大桥,全长15.65km。
2.3.建设地点:河北省平泉市;
2.4.监理服务期限: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及保修期结束止;
2.5.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6.本次招标项目共分为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3.依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文件规定,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将被取消其投标资格;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质, 业绩。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09-18 至 2018-09-25 ,每日上午 9:00时至 12:00 时,下午 14:00 时至 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 登录“平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等资料 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10-11 14:30 ,地点为 平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 。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平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北智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平泉市平泉镇 | 地址: |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天成永兴大厦一期802办公 |
邮编: |
067000 |
邮编: | 067000 |
联系人: |
张翠银 |
联系人: | 霍艳峰 |
电话: |
13932467230 |
电话: | 13722363221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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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314-2072989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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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zbzbdl2012@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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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2015年第一次修正,2017年第二次修正)和《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修订完成了《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水规计〔2011〕308号)同时废止。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023年4月10日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立即阅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3号)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
立即阅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
立即阅读GBT38357-2019招标代理服务规范-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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